1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在总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坚决整治扰乱市场秩序、阻碍高质量发展的“内卷式”竞争,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系统推出十大关键制度建设成果,旨在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长效治理机制。
“内卷式”竞争通常表现为低价、低质、低水平的恶性循环,不仅扭曲市场信号、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更会侵蚀企业长期竞争力,拖累产业升级步伐。赵春雷指出,此次推出的制度体系坚持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兼具法规强制性与政策指导性,力求为企业从“拼价格”的同质化竞争转向“拼质量”的高水平竞争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十大制度形成治理“组合拳”
赵春雷介绍,本次发布的十大制度成果涵盖法律法规完善、规章细化、标准提升及开放协同等多个维度,形成治理“组合拳”。
其中,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平台强制“二选一”、滥用规则刷单、逼迫商家低于成本价销售等典型“内卷”行为明确纳入规制范围。《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畅通失信企业市场退出通道,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强化政策制定环节的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地方政府出台妨碍公平竞争的措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型垄断风险,引导平台企业加强内部合规,防范无序扩张。《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压实平台责任,推动行业从“流量内卷”转向“质量提升”。
《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针对商户管理、定价行为、骑手权益、消费维权等提出系统性规范,遏制行业无序竞争。《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电商平台成熟质控措施制度化,填补网售工业品质量安全监管空白。
《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标准提升行动方案》,部署167项“新三样”领域国家标准研制,以高标准牵引产业跳出低质低价竞争。《关于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推动重点领域中外标准衔接协同,提升我国标准国际影响力。《关于进一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作的公告》通过认证衔接推动“三同”产品发展,帮助企业以高质量拓展内外市场。
推动市场竞争从“价格内耗”转向“质量创新”
赵春雷表示,十大制度建设成果构成了一套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退出全链条的“组合药方”,旨在推动市场竞争从“价格内耗”转向“质量创新”。
此次制度设计具有三个突出特点。首先,直击痛点,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平台“补贴大战”、网络销售“低价低质”等典型问题,专门出台《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推动实现“优质优价”的良性循环。
其次,系统集成,形成治理闭环。十大制度贯穿市场竞争全过程,从源头防止行政干预,到事中规制企业行为,再到清理失信主体,并辅以标准引领推动产业升级,形成层层递进的治理体系。
最后,分类施策,统筹规范与发展。对涉及安全底线的领域强化刚性约束,对创新活跃的领域侧重合规引导,对优势产业则通过标准提升激励提质升级,在规范秩序的同时为创新发展保留空间。
赵春雷表示,目前,相关制度已初步显现治理成效:平台强制降价、“全网最低价”营销等乱象得到遏制,市场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新三样”产业标准体系加快构建,推动企业竞争重心逐步从价格转向质量与技术。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推动制度落地,优化市场竞争生态,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强对新型、典型“内卷式”恶性竞争的规制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介绍,去年6月修订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新型、典型“内卷式”恶性竞争的规制。
针对“刷评炒信”行为,新法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针对有的经营者雇佣“网络水军”恶意中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新法将“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纳入规制范围,填补法律空白,同时,将商业诋毁对象由“竞争对手”拓展为“其他经营者”,更全面地规制有关诋毁行为。
针对有的经营者钻平台规则“空子”,恶意下单并退货、恶意“刷评”,扰乱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等行为,新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评价、虚假交易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针对平台违背平台内经营者意愿,强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降价促销,甚至必须是“全网最低价”等行为,新法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针对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困局,新法划定行为红线,禁止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切实为中小企业纾困,保障其正常经营。
畅通市场退出机制成为整治“内卷式”竞争重要切口
“我们常说的‘内卷式’竞争,往往源于市场的新陈代谢机制出了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副司长张道阳表示,一个健康的市场生态,应该“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大量已经丧失经营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如果长期滞留在市场中“死而不亡”,不仅虚占了名称、住所等市场要素和行政资源,其存在本身也扭曲了市场信号、扰乱了竞争秩序。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从三个方面构建了高效、规范、畅通的市场强制退出机制。首先,明确了标准,破解退出僵局。《办法》清晰规定了强制注销的启动条件,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后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可依法启动注销程序。
其次,优化程序设计,兼顾效率与公平。该《办法》设计了严谨高效的程序:比如设置90天的公告期,其间相关部门、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即便完成注销,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还可以申请恢复登记。这种制度设计,确保了清理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最后,强化责任约束,筑牢诚信根基。张道阳表示,强调畅通退出,绝不是让失信者“金蝉脱壳”。该《办法》明确规定,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这一规定杜绝了部分人利用“被强制注销”来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强化了企业守法诚信意识。
据介绍,该《办法》从2025年10月10日正式实施以来,政策效应持续显现。截至2025年12月底,不到两个月时间,全国已有29.49万户公司被登记机关启动强制注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持续发布了强制注销公告。这表明大量长期停业企业正被有序识别和清理,市场资源得以加速释放与重新配置。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白爽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