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7日电(俞智广)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一则案例。据悉,2024年7月,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约定购买的单价和数量,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建筑材料。被告收货后仅支付部分货款,针对剩余货款则出具欠条,承诺于2024年8月底前付清。
约定时间到期后,被告迟迟未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只能起诉被告要求付款,并主张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经双方结算价款,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被告因违约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承担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9月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在适用逾期付款的利息时,在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如果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关于加计30-50%,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个案违约情况造成的损失具体认定是否加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