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晚间,宝泰隆公告称,其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于12月3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欠当。
具体判决如下,龙煤天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合同价款315730399.02元及利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27099143元;赛鼎公司(总承包商)则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鉴定意见第十一条鉴定意见确定的设计缺陷问题,并支付赔偿金3495000元;同时双方继续履行《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其余诉求则被驳回。
据此前公告披露,此次合同纠纷的项目为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于2013年投资建设,项目共分为两期,一期工程以煤为原料制取甲醇产品,二期对甲醇进行深加工,生产10万吨/年芳烃产品,原预计2015年下半年试运行。
在2016年末单机试车过程中,龙煤天泰发现部分装置设计存在缺陷影响调试进程,赛鼎公司虽对设计缺陷进行完善,但仍未达到预期效果。而赛鼎公司则认为其已如约履行了总承包合同义务,最终双方于2018年诉至法院。
一审过程中,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按法院规定程序对涉诉标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项目确实存在多项缺陷,部分设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据此,龙煤天泰提出的主要诉求也在一审时获得了支持。
来源:金融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