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千镇一面”,留住“活的记忆”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表决通过
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崔凯说,这部地方性法规将促进传承利用,为赓续历史文脉、激发古镇发展活力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千镇一面”是古镇开发最被诟病的现象。“古镇旅游的竞争重点在于标识度。”市人大代表许丽萍认为,古镇保护需要因地制宜的活化利用,要利用各区的特色优势为古镇赋能。
为避免同质化竞争,此次立法倡导传承利用与城市更新相结合,要求“保护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镇的特点,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统筹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历史建筑是古镇“活的记忆”。此次立法强化历史建筑保护,明确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不得破坏或者遮挡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
此前调研中,不少受访者认为,碑刻、牌坊、古塔等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在古镇保护中也要突出。条例对此也有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应当保护古园林以及古树名木、古井、古桥、古塔、牌坊、碑刻、围墙、廊棚、驳岸、水埠等历史环境要素。
在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作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就是产权多元不清、权利主体复杂,保护工作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甚至找不到保护责任人。
本次立法借鉴了《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成熟经验,将“保护责任人”制度引入古镇保护体系,并细化明确保护责任人及使用人的保护责任。比如,要按照历史建筑具体保护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确保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等,而历史建筑的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
(来源:解放日报 记者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