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于2026年1月1日起与增值税法同步施行。《条例》承袭了增值税法的基本框架,分为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以及附则等6章54条。中国财科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条例》是增值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增值税法落地实施的重要保障。承袭增值税法的基本框架,反映了《条例》与增值税法的关系,即增值税法框定了《条例》的基本内容,《条例》是对增值税法相关条款的解释、细化和明确。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改革发展和制度建设,关系广大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健有序运行。据了解,当前我国增值税制度既包括增值税法,也包括《条例》及各项配套政策。
据了解,《条例》主要规定,一是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细化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二是明确税率适用。进一步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原则。三是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种类和进项税额具体抵扣办法作出规定;细化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的方法,并对特殊情形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予以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增值税法第3条所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作出细化规定:一是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二是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三是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四是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出台配套文件,进一步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同时,增值税法第33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为落实增值税法,确保出口退(免)税规范进行,《条例》规定了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期限、纳税人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处理原则等。
梁季认为,《条例》的颁布,将提升我国增值税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条例》是对增值税法相关条款的解释和明确,是增值税法的延伸和充实,是制定增值税政策性文件的依据,在增值税法律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对提升我国增值税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可有效兼顾与平衡增值税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保持增值税制度的稳定性既是宏观经济治理的需要,也是稳定纳税人预期所必需,因此增值税法仅能对制度的基本内容做原则性规定,以提高税法的稳定性。同时,增值税的纳税人最为广泛,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且随时间推移不断变化,这又要求增值税法律制度越确定越好,且能随形势变化而动态调整。而《条例》恰是对增值税法相关条款的解释、细化,使得增值税法更具有操作性和确定性,使得增值税“更接地气”“更能落地”。
此外,梁季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我国增值税“与时俱进”。当前,我国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高质量发展向纵深推进,技术变革日新月异,新业态层出不穷、快速迭代,这要求增值税政策要顺应变化动态调整,通过制定《条例》及时将实践中运行有效的政策上升为制度,体现我国增值税制度现代性和时代性。
据了解,为保障《条例》更好落地见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制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预缴税款、出口退(免)税等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统一执行标准;税务总局还将制定配套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具体征管操作事项。二是做好信息系统改造。根据政策调整相应升级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及时完成系统改造和功能测试,提供政策引导、便捷申报、智能校验等高效服务渠道,最大限度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纳税服务。三是广泛组织培训辅导。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广泛宣传,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北京商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