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库、山塘,以及列入河湖名录的池塘、塘坝等水体。其中,江河、溪流、人工水道统称为河道。
《条例》明确,河湖保护治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总体安排,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系统治理的原则,建设水安人聚、水秀景美、水活业兴、水润民富的幸福河湖。
浙江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对在河湖保护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河湖规划方面,《条例》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系分布、水域面积、容积、流量、水下地形、岸线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健全河湖档案。河道根据其流域范围、流域面积以及涉及的城市、人口规模等因素,划分为省、市、县、乡四级河道,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河湖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现有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面率指标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集约利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建设妨碍行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围湖造田或者围垦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河湖的水域;但是,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公共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除外。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符合水利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