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内蒙古新闻12月30日电 (记者 张林虎)30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卫健委了解到,《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呼和浩特市首部专门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呼和浩特市医疗急救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对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构建起覆盖全链条的医疗急救服务体系,从体系建设、管理服务、社会急救、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范。
在核心设计上,《条例》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生命至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将其定位为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要求市、旗县区政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清晰划分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职责,旨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针对服务中的关键环节,《条例》规范了救护车的统一标识管理和专车专用制度,推动急救与非急救服务分类管理、精准分流,并着重强调提升偏远地区的急救服务能力。同时,条例确立了“120”为全市唯一的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要求急救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并与“110”“119”“122”等紧急服务系统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化统一调度能力,并落实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要求将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急救人员专业考核机制,保障急救车辆优先通行权,并明确了紧急现场施救人员的责任豁免条款,旨在破除公众“不敢救、怕担责”的顾虑,鼓励见义勇为。
此外,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条例》实施情况纳入监督工作计划,将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保障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