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发视频泄愤?法官调解后公开道歉
创始人
2025-12-24 13: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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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小帅吗?我是桐梓法院干警,小美向我院提交了材料,称你在网络平台发布涉及其个人隐私的视频,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因为之前有点矛盾,我有些生气,就发到网上了......

近日,桐梓法院通过线上+线下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网络名誉权、隐私权侵权案件,不仅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更促使当事人真诚道歉,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案情回顾

小帅与小美因情感问题发生矛盾。小帅情绪激动之下,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含小美姓名、肖像及不当言论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评论与转发,对小美的个人声誉和精神状态造成严重影响。小美遂向桐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帅删除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一方当事人身处外地,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解纷效率,决定优先采用线上+线下调解方式处理此案。一方面,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渠道,向小帅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行为在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对他人的侵害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主动上门听取原告小美的意见,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经过法官反复、细致的释明法理与情感疏导,小帅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对小美造成的伤害,态度从最初的抵触转变为愿意主动承担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帅立即删除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所有相关侵权视频,并录制道歉视频。该道歉视频经小美确认后,在其网络账号上公开发布并保留不少于30日,以消除影响,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

网络空间无边,言论应该有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众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更应提高法律意识,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尊重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在网络交流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注意网络言行,远离违法行为,共同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来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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