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本人的研究主要聚集于经济学管理学领域,但由于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常开展政策咨询服务的原因,与法学也结下了不解之缘。我常想,自己与法律相关的经济管理研究远达不到法学的精度,可能更接近于制度经济学。我也常告诫我指导的研究生,鼓励跨学科支撑与融合,但应坚守学科主业。这是因为知识是无限的,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成为某一领域专家本就不容易,而成为众多领域的杂家更是难上加难。
制度经济学是以经济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起源于19世纪40年代以李斯特为先驱的德国历史学派,经历了20世纪初由凡勃伦、康芒斯等为代表的在美国兴起的旧制度经济学,以及后来以科斯、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是影响经济的内生变量,认为市场和政府都存在失灵,故需要制度的改革来解决问题。制度经济学符合现实需求,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制度与法律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法律可谓是最高层次的制度。2025年美国新政府执政以来,为了解决国内贸易逆差、推动制造业回流等,置WTO规则于不顾,依据美国国内法,推出美国关税新政,凭一己之力单方面改变国际经贸规则。刍议美国国内与贸易相关的几个法律,有助于揭示美国长臂管辖的霸权逻辑,有效应对美国给世界贸易经济带来的不确定性。
一、1930年《关税法》
《关税法》由胡佛总统于1930年6月17日签署。该法应属于美国国内有关贸易的基础法律,涉及内容广泛,后经过多次修订,有的内容被删除,有的内容被更新。最新修订版本于2025年7月4日颁布。《关税法》起初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美国农民和企业免受外国竞争。彼时,美国提高了2万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同时,也遭到了贸易伙伴国的报复。有史学家认为,美国这一法律推高了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该法第337节对“进口贸易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制,对构成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的某个产业、侵犯知识产权等可以展开著名的“337调查”。
二、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
《互惠贸易协定法》由罗斯福总统于1934年6月12日签署,是对1930年《关税法》的修订。《互惠贸易协定法》旨在促进对外贸易,“为外国产品提供相应的市场机会”“使外国市场能够为那些需要且有能力开拓此类市场的美国生产部门使用”。总统有权修改现行关税率,增减幅度在50%以内。《互惠贸易协定法》趋向自由贸易,开启了对等时代,其导向也促成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签署。
三、1962年《贸易扩展法》
《贸易扩展法》由肯尼迪总统于1962年10月11日签署,旨在刺激美国的经济增长,维持和扩大美国农业、工业、采矿业及商业产品的国外市场,通过在自由世界发展开放且非歧视性贸易,加强与外国的经济关系。肯尼迪奉行“贸易即外交”,由于彼时正值冷战期间,立法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防止共产主义经济渗透。《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就维护国家安全做了规制,“如果总统认定降低或取消任何物品的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应任何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的请求、利益相关方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应急规划办公室主任应立即展开适当调查”,即著名的“232调查”。该法第241条就美国设立贸易谈判特别代表做了规制,是延续至今美国贸易代表制度的源头。
四、1974年《贸易法》
这部法案经美国国会在1974年12月审议通过,福特总统签署后,于1975年1月3日生效。目的是促进建立开放、非歧视和公平的世界经济体系,刺激美国与外国之间的公平自由竞争,促进美国的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等。该法“进口救济”章节中第201条至203条,对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调查后的总统行动、进口救济分别做了规制,许可调查产品进口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威胁,即著名的“201调查”。“外国进口限制和出口补贴”章节中第301节对外国政府某些贸易行为的应对措施做了规制,即著名的“301调查”。该法还对“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做了规制,对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做了修正。
五、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卡特总统于1977年12月28日签署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经过多轮修订,最新一次修订为2024年。该法授予总统具有任何权力,可用于应对任何异常和特殊的威胁,且该威胁全部或大部分源自美国境外,并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构成威胁,总统就此威胁可宣布国家紧急状态。2025年特朗普政府提出的关税新政就是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不过,总统紧急权力能否被允许扩张至财政和贸易核心领域,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六、1979年《贸易协定法》
《贸易协定法》由卡特总统于1979年7月26日签署并颁布。内容涉及政府采购、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旨在促进开放的世界贸易体系的发展和维护,扩大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商业机会,以及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并规定执行这些规则的措施。立法的目的也暴露了美国试图将国内法变成国际法的野心。
七、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
里根总统于1984年10月30日签署了《贸易与关税法》。修改贸易法的理由是,为了授权贸易协定的谈判、延长贸易优惠、改变某些商品的关税待遇等。该法案是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体现,强化了301条款的效力,不仅将其适用范围从商品贸易拓展到服务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领域,还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主动发起301条款调查,打破了此前多依赖私人申请启动调查的模式。同时要求贸易代表每年提交《全国贸易评估报告》,量化分析国外贸易壁垒对美国的影响,以此精准锁定贸易施压目标,为后续报复措施提供依据。该法案将知识产权、服务贸易、投资等纳入贸易政策范畴,推动了国际贸易议题的拓展。
八、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1988年8月23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案强化贸易报复机制,细化了301条款体系。对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进行大幅修订与强化,构建起包含一般301、超级301、特殊301的完整条款体系。一般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采取单边报复措施;超级301条款要求贸易代表确定存在不公平贸易做法的重点国家名单,若这些国家三年内未整改,美国将启动报复;特殊301条款则聚焦知识产权保护。
综上,美国作为全球法治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其国内贸易法律是相衔接的,是不断更新的,也是详尽的、可操作性强的。呼吁我国国内培育更多的涉外法治人才,以应对来自美国的贸易纠纷与摩擦,期望各国在多边框架下追求自由的公平贸易和公平的自由贸易。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徐德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