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孙红亮2025年12月23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据介绍,现行的《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6月4日正式公布施行,部分条文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修订后的《条例》立法思路清晰、内容合法、程序完备,符合昆明实际,适应发展需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57条,主要修订了六个方面内容。此外,为确保法制统一,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无上位法依据的部分条文。
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城市、镇规划区”调整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实现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全面衔接,确保规划落地与设施建设同频共振。
顺应管理体制改革,明晰职责分工。结合机构改革,删除已撤销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表述,进一步厘清市、县两级主管部门职责。在市级层面,明确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作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滇池流域内、外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县(市、区)层面,明确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确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污泥处置监管,补齐制度短板。针对现行《条例》中污泥处理处置监管空白,从运输、处置、监管等方面增加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全程记录去向、用途、用量等,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等。同时建立污泥处理处置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规范住宅小区排水管理,提升管护水平。为有效解决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维护主体不清、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对于住宅小区共用排水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产生的费用由本级财政补贴;无法确定权属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该设施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健全防汛管理机制,强化内涝防治。为提升内涝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内涝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在汛期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和险情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内涝情况发生。
完善处罚管理规定,增强法规执行力。新增对污泥违法处置行为的处罚规定,筑牢污泥安全处置防线。统一并适度调整罚款额度,增强执法操作性。增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条款,避免立法疏漏,实现法律责任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