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崇祯年间,苏州府人冯梦龙到福建省寿宁县担任县令,他秉持“省其谳牍”的司法改革精神和“可使无讼”的法律价值追求,明断讼案、政简刑清、文兴立教、破除陋俗,从本土法治资源中吸收营养,给当地乡镇治理注入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实现了政通人和,获得了当地百姓的爱戴。在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中,冯梦龙的“无讼”理念对于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具有启发意义。
冯梦龙“无讼”理念及其司法实践
冯梦龙出生于江苏苏州一个传统的儒学士大夫家庭,花甲之年被派至福建寿宁担任县令。在治理寿宁县时,他提出“险其走集,可使无寇;宽其赋役,可使无饥;省其谳牍,可使无讼”的治县纲领,即可以通过减少卷宗材料,简化诉讼程序,通过非诉方式促使人们遵守法令,定分止争,形成了自己的“无讼”理念并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
冯梦龙“无讼”理念的主要内容:1、“明确契约、化于讼前”。“当讼未起,而化之使不讼耳”,提前制定规则、分配好权利义务,以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2、“用意精诚,求其情伪,所以使无讼”。在断案过程中力求明察秋毫、去伪存真,辨别言辞中的虚伪部分,听取其中真实的部分,实现对案件客观公平的裁断。3、“止讼为末,避讼为本”。判案不仅仅在于处理已有的争端,更在于预防矛盾的发生,让百姓在思想和行为上遵循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4、“教化在先,则无讼”。通过反复地进行法律道德方面的宣传劝告教化,取得无讼之效。
冯梦龙秉承“无讼”思想,并运用于寿宁县的地方司法治理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德礼教化,宣化承流。在提高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能力、树立司法权威的同时采取普法与道德教化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修缮学宫、革除学弊、整饬学政以兴学,推动移风易俗。2、在司法治理中注重情理法的结合,因地制宜,将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结合风俗习惯发挥调解的智慧。“两牛相触,一死一生。死者同食,生者同耕”,这是冯梦龙闻名后世的“犀溪断牛案”中所作的判词,仅仅16个字,将一场会引得两村争辩械斗的纠纷轻松化解,使积怨颇深的两村化干戈为玉帛。
冯梦龙“无讼”理念及其实践的核心在于调解,通过调和矛盾,减少对立,平衡利益,达到两造皆和。有以下值得借鉴之处:一是以“不讼、无讼”为法律价值导向的法律文化观点为支撑的社会环境。二是司法官员要有爱民护民惜民之心,不以“讼多为绩”甚至“以讼谋利”。三是民间纠纷以调为上,以和为贵,充分发挥民间渠道调解纠纷的功能和作用。
冯梦龙治理寿宁有效实现“少讼”的经验,有的做法也有其历史局限性,不能照搬照抄,但其中仍有可以吸收的有益做法。
吸收借鉴冯梦龙“无讼”理念,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建基层治理和民间纠纷化解新机制
(一)运用“无讼”理念建设基层社会治理“大调解、大化解”的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治理中民间纠纷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视和组织领导。目前江苏全省各地已经初步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的纠纷化解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纠纷矛盾化解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对待,建立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
以“无讼”蕴含的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大调解”为中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决机制。“大调解”的组织网络中,以各地党委和政府为统一领导,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整合,由地方党委领导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参与农村社会矛盾治理体系的构建,构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信访部门一同参与的非诉纠纷解决组织网络。
加大人力投入,建立一支专业、敬业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要在经济待遇、政治待遇等方面加大投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与专业水平,培养人民身边的普法队伍。
(二)人民法院努力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纠纷处理主平台功能,积极参与基层矛盾化解工作。
各地人民法院充分承担和发挥化解民间纠纷主平台的功能与作用。要通过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和解协调、协议确认等形式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相衔接。积极主动汇聚多方力量联动预防化解纠纷,通过建立法庭与基层组织有效对接机制,推动做实各类调解及协调联动。人民法庭要与派出所、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信访办等基层政法单位和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推动审判资源向村、社区、网格等基层单元延伸,建立类型化纠纷预防联动机制。
人民法院进一步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通力协作,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在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下,整合资源,内联外拓,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形成部门联动、数据联通、矛盾联调的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格局。
改变传统“注重办案”的理念,向“参与治理”并重转变,实现从个案“解决纠纷”到普遍“规则之治”的转变。诉源治理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矛盾纠纷进行根本性预防以及一体化解决的总体性系统工程,是立足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基层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定分止争作用,在办好每一个案子的同时重视对规则的阐释和确立,“送法下乡”与巡回审判相结合,寓法于理,以案释法,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也可以有效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
冯梦龙的“无讼”理念,不仅是司法手段的运用,更是一种体现中国传统文化内涵的社会治理理念。它注重的是对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强调,从而在根本上预防和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效果。倡导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其本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在加强道德教化,消除民间纠纷隐患,预防社会矛盾发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传承、发展“无讼”文化并将其理念融入现代纠纷预防与化解机制中,应对转型社会的各种需求和危机,逐步实现传统诉讼文化与现代程序公正理念的兼容,实现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的协调,创造更为和谐、公正、稳定的社会环境。
侯海军 张鹏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