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与牧原股份的诉讼判决,我们依法申请判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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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00: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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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万木桥

近日,我们与牧原股份的诉讼判决出炉,我们依法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判后答疑,根据邮政EMS信息显示,我们寄给内乡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子国及主办法官冯剑晓的《判后答疑申请书》已经被签收。

判后答疑,是目前法院判案以后,当事人如果有不服,或者有不理解之处,唯一有机会与法官当面沟通的一个环节。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图源:AI

有观察者说,这个第13条的出现,对诉辩当事人来说,简直就是一次福音,因为这是一次在诉辩活动中,当事人唯一有机会“当一次法官的法官”的权利。如果用好这个判后答疑,对案件的二审,或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今年初以来,我们在“反做空一线”公众号上发表了4篇关于牧原股份的文章,标题分别是《149 头怀孕母猪交付后,猪场 3000 多头猪染病死亡,河南农户起诉牧原》、《3000 多头猪死亡事件惊动农业部!已转河南农业主管部门调查》、《养殖户起诉牧原案庭审激战两天两夜,种猪界定、血清驯化成焦点》《意欲港股二次上市背后,牧原股份的环保和债务压力有点大》,另有两个视频,标题分别为《河南养殖户起诉牧原集团:3000 头猪死亡背后的重重疑点》、《河南养殖户 3000 头猪死亡事件后续:举报已收到农业农村部和证监会回复》。

这些文章,所关注的问题是牧原股份销售生猪未依法申请检疫,养殖户将牧原股份的子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份,我们就收到了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发来的牧原股份起诉状,8月26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但一直拖到12月10日才下判决。

根据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豫1325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我们不仅要承担删文道歉的责任,还要承担高达26万元的民事损害赔偿,还要承担一审的诉讼费及原告的担保费、公证费等费用,加起来可能要在28万元以上。

对这份判决,我们不服内乡县法院判决,决定提起上诉。因为根据《民法典》1025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情形时,才构成侵权。

至截稿时止,我们的上诉状已经邮寄给内乡县人民法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我们决定向内乡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子国和负责我们案件的民事审判员冯剑晓法官提起判后答疑申请,相关《判后答疑申请书》已经通过邮政EMS快递给了刘子国院长以及冯剑晓法官,同时也将电子版发给了书记员。

我们的《判后答疑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希望冯剑晓法官和刘子国院长能够正面、如实解答我们阅读判决书后提出的如下问题:

被申请人: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冯剑晓法官,(2025)豫1325民初2741号民事案审判员

被申请人: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刘 子国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

申请人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牧原股份)名誉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5)豫1325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现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判后答疑:

一、关于案涉文章的合法性问题

申请人的案涉报道均是对内乡县人民法院(2025)豫 1325 民初 505 号案件纠纷事实的客观报道以及对牧原股份公开信息的整理,报道内容涉及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不依法检疫的违法行为(甚至虚假申报检疫,该违法行为在审理中已经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确认),但报道没有任何虚假或诽谤之处。牧原股份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侵权之处,牧原股份的证据及其庭审中的阐述明确表明其不是依据事实与法律、而是依据自己的感觉“合理相信”申请人存在造谣、诋毁行为。请问被申请人:

1、申请人所发表文章及视频的具体诽谤、造谣的内容哪里?请具体指出。

2、如果不存在对牧原股份进行诽谤、造谣行为,判决删除上述文章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3、既然没有造谣和诽谤内容,却要判决删除上述文章,判决的动机是什么?

4、其他问题:如果被申请人存在违反逻辑、违反常识、违反法律、避重就轻、偷换概念、转移话题、虚假解答、无合法合理理由拒绝回答等等情形之一的,产生的相关新问题。

二、关于谁向谁道歉的问题

本案中,申请人所发表的文章是对公开审理案件各方当事人主张观点的客观报道、以及对牧原股份公开信息的客观整理。申请人已发表的文章显示,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在生猪销售中未依法检疫的事实已经在(2025)豫 1325 民初 505 号民事判决中经双方确认,从专业角度看,如果病毒未被及时检出而猪肉中隐藏下来,是否会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终极伤害?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该违法行为已经公开审理、无可置疑。请问被申请人:

1、猪肉是涉及亿万消费者的大宗消费品,比17年前的三鹿奶粉影响面更大,如果猪肉中存在隐藏病毒而不通过检疫发现,申请人对该事实之报道切实维护百姓健康,请问违法之处在哪里?被申请人判决删除该内容,是想掩盖真相还是有别的考虑?

2、基于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大量不依法检疫(甚至虚假申报检疫)的违法行为被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媒体报道,而被申请人却判决申请人向违法者道歉,是否本末倒置?究竟是守法者应当向违法者道歉,还是违法者应当向亿万消费者道歉?

3、判决守法者向违法者道歉,请问被申请人的动机是什么?

4、其他问题(同第一项的其他问题,下同)

三、关于赔偿问题

牧原股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什么损失,更没有指出具体的损失内容与金额,在庭审中也明确阐述不存在任何损失,没有损失何来赔偿之说?请问被申请人:

1、判赔26万元的具体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2、26万元赔偿款的具体计算过程是什么?

3、其他问题(同上)

四、关于牧原股份的前述违法问题

据悉,内乡县鸿福农牧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9日已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牧原股份为其生猪买卖活动中不依法检疫的损失赔偿责任,但至今该案已跨越三个月仍未立案。在鸿福农牧法定代表人常先云与法院的沟通中,被告知该案符合立案规定会依法立案,请等待。但一等就是三个月尚在等待中。申请人的报道同样涉及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判决要求申请人删除报道,请问被申请人:

1、案件该立不立、拖延不办与判决删除,是否与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关?

2、你们相信巧合吗?如果不是巧合,原因是什么?本申请人不相信巧合。

3、其他问题(同上)

五、关于社会责任和公共道德问题

在中国与世界,任何一个行业龙头的企业,都会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果申请人是人大代表,会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社会荣誉,决不会允许旗下企业做出不依法检疫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百姓健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问被申请人:

1、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是否有谁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或地方人大代表?如果有,他们是否愿意履行基本的法律责任及相关社会责任?牧原股份及其旗下子公司销售生猪未依法检疫的做法,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其非法利益应该归谁?给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潜在的健康伤害由谁承担?

2、如果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而其又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相应的社会责任,销售生猪不依法检疫,给百姓造成可能的健康隐患,申请人报道此客观事实,这样的报道对谁有利、对谁不利?如果报道对社会有利、对百姓有利,为何还要判令删除?申请人此举是在维护法治,还是充当牧原股份的马前卒,维护不法行为和不法利益?

3、其他问题(同上)

六、关于是否恶意诉讼的问题

本案中,牧原股份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造谣、诽谤,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也就是说牧原股份是凭空发起的诉讼。请问被申请人:

1、牧原股份证据链条是否完备?请具体说明。

2、牧原股份是否存在恶意诉讼?若被申请人认为不是,理由是什么?证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3、其他问题(同上)

综上所述,牧原股份发起恶意诉讼,被申请人的判决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支持。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

请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判后答疑。同时,本判后答疑申请及结果也将公开同步通报相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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