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这次教训深刻,还是要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当事人信某:“感谢调解员为我们奔波,在外打工,心里踏实多了。”
近日,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信某在宿舍不慎摔伤,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而引发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遂向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未缴社保引赔偿争议,调解员上门化纠纷
52岁的保安信某在员工宿舍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由于公司未按规定为信某缴纳社会保险,其前期近3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垫付。
根据治疗方案,信某后续还需进行股骨置换手术,预计需要约4万元治疗费用。信某在咨询相关人士后,向公司提出十多万元的赔偿诉求。公司虽承认未缴纳社保,愿意承担法定赔付责任,但认为信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已超出合理范围,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考虑到信某行动不便,西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动前往医院开展调解。在掌握案件细节后,调解员分析并总结出此次纠纷的争议焦点:信某后续的治疗费用由谁出?信某能否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释法说理化僵局,依法调解止纷争
针对争议焦点,调解员向公司负责人、信某释法说理,同时引导双方理性评估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次纠纷中,因公司未替信某缴纳社保,信某的医疗费用将由公司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经过调解员耐心解释,公司主动表示愿意承担信某后续的治疗费用,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信某也表示出院后返乡休养。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文/图:司新宣、促进法治处、宝安区司法局
通讯员:林燕纯、王倩、麦稀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