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律师眼中的“血猫”事件:除了愤怒,我们如何用法律维权?
创始人
2025-12-15 12: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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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眼中的“血猫”事件:

除了愤怒,我们如何用法律维权?

宠物律师联盟

宠物律师联盟专注于宠物权益保护,联盟成员突破千人,致力于全国律师宠物法共同学习、知识分享;已在全国各地就宠物买卖纠纷、宠物医疗纠纷、宠物侵权纠纷等主题召开专项论坛或者分享会,参与人数破百人。

引言

近日,一段揭示猫咪被残忍抽血的视频在网络热传,引起广泛关注。有博主曝光广州动物血库灰色产业,指控其“将流浪猫血抽干,高价卖给宠物医院”。令人痛心的是,这些被当作“血猫”的生命,在远远超出安全标准的抽血量下痛苦挣扎——正常来说,为了保证不损害猫咪的健康状况,一只猫每公斤最多抽10毫升血,而这些猫却被抽取三到四袋血,“动物血库”却只需付出几十块钱的对价,生命在利益面前显得如此微不足道。

目录

一、“血猫”事件成因分析

二、“血猫”事件所涉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三、避险及维权途径

(一)如何确保输血的合法性、安全性

(二)出现动物诊疗纠纷如何维权

(三)举报“血猫”事件:为无声者发声

四、结语

一、“血猫”事件成因分析:

法律缺失与生命关怀的断层

从法律视角看,“血猫”是指为商业性动物输血专门用来提供血液的猫。随着宠物数量的增加,当宠物因为失血、溶血或造血功能问题导致严重贫血,或者因为中毒、肝病等导致凝血功能障碍时,就需要进行输血治疗,市场上对于动物合规输血的需求呈现增长趋势。

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动物血库系统,因此,合法来源的血液供给少、价格高成为导致此灰色产业出现的主要原因。现已知能够获取血液的途径主要有:商业途径,如猫舍/犬舍/实验动物中心/宠物医院院内储备,支付报酬获得供体血液;私人途径,如自家饲养的宠物、向其他宠物家长求助,寻找可以献血的供体。此外,由于法律法规空白和行政监管漏洞,不法分子更加肆意地利用动物医疗用血需求进行非法牟利。

从情感层面而言,这些被抽血的猫,无论是流浪猫还是家养宠物,都是有感知、会痛苦的生命。它们可能是某个孩子的玩伴,是独居老人的情感寄托,但在不法分子眼中,却成了可以随意榨取的“资源”。这种对生命的漠视,与越来越多家庭将宠物视为家人的社会趋势形成了鲜明对比。

、“血猫”事件所涉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动物输血”的行政法规或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本律师仅根据现有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涉事主体可能会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

民事法律责任:

财产与情感的双重损害

针对家养动物进行非法采血。目前,在法律上将宠物性质界定为财产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宠物主人对其宠物享有所有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假借抚摸、上门喂养、寄样等名义恶意采血,还是宠物医院的诊疗行为,若未经主人明确同意,非法采集家养宠物血液导致家养宠物健康受损或死亡,宠物主人不仅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宠物市场价值、为宠物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还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流浪动物进行非法采血。从理论上讲,动物保护组织或相关管理部门在对受到损害的流浪猫狗进行救治等情况下,可代表动物主张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于弥补救治成本等。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请求权基础难以确定、举证困难和损失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二)

行政法律责任:

多部门法下的监管与处罚

在此次涉及动物血液的行政监管事件中,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书法律依据和规范的适用逻辑值得参考,其核心在于界定监管对象性质。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动物血液属于法定动物产品范畴,“血猫” 作为专门供血的猫,其血液无论用于宠物医疗还是其他用途,均应纳入动物产品管理框架。这一定性决定了其需遵守动物产品采集、检疫、流通的全流程法律要求,未经合规处理不得进入市场流转。基于此,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若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则可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此外,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血清制品可归类为兽用生物制品,若未按照要求实施血清制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需要特别注意,未经处理的血液无法纳入该办法的规制范围。

若实施主体为宠物医院,给动物抽血、输血行为应属于宠物医院的诊疗行为,则可能涉及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而“无证经营”、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兽医不规范填写处方笺、“人药兽用”等问题,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根据对应法律法规对案涉宠物医院和兽医进行处罚即可。例如,《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动物血液的采用和输入,还会涉及市场经营领域的行政监管,动物血液经营者应当受《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约束。若通过宠物医院进行输血,宠物医院收取购买血液及输血操作的费用,则宠物医院属于经营者,血液属于动物产品(详见前文分析)。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虽尚未出台关于宠物医疗用途动物血液的合格标准,但如未经检疫直接投入使用,则该血液产品极易对受体动物造成损害或导致动物疫病传播,因此,该行为可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

刑事法律责任:

触及刑法的红线

在刑事责任方面,若行为人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将非法抽取的未经检疫的动物血液进行高价售卖,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若案涉宠物价值较为昂贵(一般达到五千元以上),还可能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主要适用于人体血液,不适用于动物,在此类案件中应排除该条的适用。

“血猫”事件中,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捕获流浪猫,以远超安全阈值的剂量采血,伴随倒吊、摇晃等暴力手段,致其伤残或死亡,该行为符合虐待动物的核心特征,即故意制造动物不必要的痛苦。

但是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无“反虐待动物立法”,对该行为无法形成统一、严格的处罚标准,现有法律难以对虐待动物行为形成威慑,刑法的预防性功能难以发挥。待立法条件成熟,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积极推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反虐待动物”法律体系假设。

三、避险及维权途径

(一)

如何确保输血的合法性、安全性

给动物输血属于医疗行为。宠物主人需选择到正规宠物医院为宠物进行输血,并提前了解该医院是否掌握输血技术,即使是其他宠物家长自愿让宠物献血,也必须通过医院进行严格的配型和健康筛查,不能直接输注。

宠物医院合规方面,宠物主人注意核查经营许可证、兽医执业证、医疗设备是否完善;血液来源合法方面,通过商业途径获取血液,宠物主人需核查所涉主体的经营资质、供体来源的合法性(例如:供体档案、供体过去的献血频率等)、供体的健康检测报告(例如:品种、体重、年龄、疫苗情况、健康情况等);术前检查的必要性方面,宠物主人首先应对自养宠物进行术前体检,以确保可以接受血液注入,其次要确保已进行血液配型及交叉配血试验,同时,要保管好手术风险告知书、供体情况告知书、病历及其他诊疗记录文件,以规避后续法律纠纷。

选择正规宠物医院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守,更是对宠物生命的负责。宠物主人在核查相关资质的同时,也应该关注供体动物的福利状况——一个负责任的血液来源,应该是在保障供体动物健康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

(二)

出现动物诊疗纠纷如何维权

首先,宠物主人应做好取证工作。收集医疗文件:病历(包括:检查、诊断、处方、风险告知书等)以及所有的化验单与影像资料(例如:血液检查、生化报告、X光片、B超报告等),还有所用药品的处方及药品明细(例如:药品名称、剂量、生产批号等)。保存付款凭证:留存所有缴费单据、发票、转账记录等,用以证明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以及宠主为此支付的费用。保留沟通记录:通过微信、短信等文字方式与主治医生或院方沟通的记录要及时保存,若为电话沟通,可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录音,录音前需先明确对方身份,同时,记录与院方交涉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谈话内容。收集现场及宠物状态证据:若怀疑是医院环境或设备问题,如手术室消毒不彻底等,可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拍摄宠物治疗前后状态的对比照片或视频,特别是能显示痛苦、伤痕的内容。进行鉴定:如果宠物不幸死亡且死因不明,应立即向院方提出尸检要求,并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

维权途径方面,可以选择向医院内部投诉,尝试与涉事宠物医院的管理层或相关负责人沟通,向其反映情况,要求解决纠纷。或是向农业农村局投诉,但需准备好详细的纠纷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据。又或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因为宠物医疗属于消费行为,若宠主认为在医疗过程中遭遇消费欺诈、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可向消协投诉,提供宠物诊疗消费的相关凭证等资料。如果上述途径均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三)

举报“血猫”事件:为无声者发声

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不仅是在维护法律尊严,更是在为那些无法发声的生命争取应有的尊重。每一次举报、每一次曝光,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涉事动物血库的操作环境、卫生条件以及对动物的处理方式,可能极易导致动物疫病传播,也未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符合《动物防疫法》第七条之规定。涉事动物血库可能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网络曝光。借助新闻媒体和社交平台,合理适度地进行发声,引发社会关注和舆论监督。

公益诉讼。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公益诉讼有三种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与之相应,公益诉讼起诉人包括三类:行政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让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去起诉诸如相关单位和个人,不仅被告难以确定,取证也十分繁难。故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为可行。公益诉讼的诉因可推及疫病传播、环境污染等方面,多角度寻求法律支撑。

四、结语

“血猫”事件的爆发,不仅揭开了宠物医疗用血领域的灰色面纱,折射出我国宠物产业快速发展与法律监管、行业规范滞后之间的突出矛盾,也折射出社会生命教育、动物福利意识的缺失。随着宠物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成员,宠物医疗用血的合规性、安全性需求日益迫切,但合法血液供给不足、监管漏洞明显、反虐待动物立法缺失等问题,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亟需从立法、监管、行业自律多维度发力,加快建立和完善宠物输血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血液采集、储存、使用的操作规范与责任划分。

在推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培养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与关怀。让法律为生命保护提供底线,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建立一个既法治严明又充满温暖的社会环境,让每一个生命都得到应有的尊重。

崔灿 律师

崔灿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同时深耕竞业限制+宠物行业双领域。运营“胖胖的小崔铲屎官”账号,专注动物保护、新型宠物产业合规等宠物法问题,建立“宠物保护联盟”,专注于宠物权益保护、宠物产业全链条法律风控。

蒋雨杉 律师助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崔灿团队律师助理。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专注于劳动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等劳动争议问题深耕宠物医疗纠纷、宠物机构服务合同纠纷等新兴宠物法领域。

杨颜如

四川大学法律(法学)硕士在读,现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崔灿团队实习生。主攻民商法领域,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多次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及普法社会实践活动。

宠物律师联盟

宠物律师联盟专注于宠物权益保护,联盟成员突破千人,致力于全国律师宠物法共同学习、知识分享;已在全国各地就宠物买卖纠纷、宠物医疗纠纷、宠物侵权纠纷等主题召开专项论坛或者分享会,参与人数破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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