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在情人杨女士的出租屋内时,被杨女士外甥赵某发现。在双方争吵中,他被赵某殴打并堵在屋内。当赵某拿起水果刀,让杨先生把事情说清楚时,杨先生从3楼跳下,导致全身多处受伤。后经鉴定,其人身损害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为此,杨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及杨女士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4万余元。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认定杨先生自担40%责任、赵某担责60%,并判决赵某扣除已支付的2008元,再赔偿杨先生17.8万余元损失以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云南玉溪市中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经过:
男子被情人外甥殴打堵屋内,从3楼跳下致残
36岁的杨先生和43岁的杨女士分别家住贵州纳雍县、云南玉溪市江川区,赵某是杨女士外甥。
一审法院认定,去年6月,杨先生与杨女士在玉溪市通海县打工期间认识。此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杨先生有时会到杨女士在通海县的一间出租房居住。
去年10月22日18时许,杨先生到杨女士的出租房内吃饭喝酒。当日21时许,赵某到出租房找舅妈杨女士时,发现杨先生在房间内,便质问两人是什么关系,并叫杨先生说清楚。杨先生不说话要离开房间,赵某不让,在双方争吵过程中,赵某殴打了杨先生头部、鼻部,导致其鼻部流血。后赵某又把杨先生推倒在床上,用手掐其脖子,杨先生从床上挣脱后要从门口出去,但赵某堵在门口不让其出门,将其推到屋内。随后,赵某从桌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叫杨先生把事情说清楚。当时杨先生站在窗户附近,杨女士上前将赵某拉到门口,紧接着杨先生从窗户跳了下去,落到一楼地面,臀部先落地,导致全身多处受伤。
赵某、杨女士从三楼下到一楼查看,赵某拨打了110、120电话,杨先生坚持站起来,摔倒后不听杨女士劝阻,仍然站起来骑车离开。在整个过程中,杨女士对赵某进行劝阻,并抱着赵某,杨先生四次要从门口出去,但赵某堵着门不让其出去。
第二天,受伤的杨先生被送至通海县某医院治疗,支出门诊医疗费867.92元。因伤情严重,他当天被转至玉溪市某医院,后住院治疗40天,支出门诊医疗费1020.94元、住院医疗费79210.54元。住院期间,他在监护室7天半,支出护理费675元,此外支出担架费287元、剃头费30元、购买轮椅费460元。经医院诊断,杨先生的伤情包括脑水肿、L1爆裂骨折、肋骨骨折、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等,出院医嘱包括全休三个月、定期随诊等。后经杨先生申请鉴定,2024年12月11日,玉溪市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杨先生高坠伤致腰1椎体及附件骨折并相应椎管骨性占位、椎管狭窄,评定为人身损害九级伤残;高坠伤致颅脑损伤行开颅术后,评定为人身损害十级伤残。
杨先生为此支出鉴定费1800元。此外,赵某支付杨先生现金2008元。
法院判决:
男子自担40%责任,情人外甥判赔18万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杨先生与杨女士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在杨女士还未离婚的情况下,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但这不能作为赵某随意对杨先生进行殴打、威胁的理由。赵某强行叫杨先生将事情说清楚,并对杨先生实施了殴打、捏脖子、持刀威胁,其行为侵犯了杨先生的身体健康权,系违法行为。三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证实,杨先生在遭受赵某殴打、捏脖子后,几次要从房间出去,但赵某不让其出去,在赵某持刀威胁的情况下,杨先生的内心产生了巨大恐惧,害怕生命遭到侵害,且出租房较为狭小,赵某身体较为健硕,在没有其他逃生方式的情况下,杨先生不得已从三楼跳下去,符合一个正常公民在遇到此种情形下的正常反应,故杨先生从三楼跳下去的行为与赵某的殴打、威胁等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结合赵某实施的行为,赵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杨先生与杨女士发展为情人关系,引起杨女士亲属的不满,且杨先生面对赵某质证,没有采取缓和矛盾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采取回避的态度,对本次事故的引发及事态进一步发展有一定过错。在赵某用刀威胁时,杨女士进行了劝阻,杨先生在此期间可以采取报警等方式自救,其对因跳楼造成损失扩大也有一定过错。
结合本次事故的起因、杨先生与赵某的过错程度、损失费用等,法院酌情认定由杨先生自行承担40%的责任,赵某承担60%的责任。法院还表示,杨女士没有实施侵害杨先生的行为,还一直劝阻赵某对杨先生实施侵害行为。因此,对杨先生跳楼的行为,杨女士主观上没有过错。
法院认定,杨先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轮椅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0.04万余元。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据此,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赔偿杨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8.0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008元,实际还应赔偿17.8万余元;赵某赔偿杨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赵某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法院认为,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今年7月21日,玉溪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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