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七彩化学(300758)披露关于收到先尼科再次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公司被诉盗用8项技术秘密,并与其余4被告共同被索取4亿元赔付。
据悉,七彩化学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
2025年2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请请求书》。同年4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上述民事裁定书显示,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至2亿元后,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已没有级别管辖权,依照相关规定,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后,七彩化学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因先尼科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8日向公司送达《起诉状》。
根据七彩化学2024年8月2日收到的应诉通知书,先尼科当时请求法院“判决支付四被告共同赔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47万元(暂计)”。
而本次变更诉讼请求后,涉案金额已涨至人民币4亿元(包含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被告也由原先的4名变为5名。
根据最新起诉状,先尼科诉称,被告一(原技术部经理)、被告二(原技术部工艺员)曾任职原告处,知悉颜料红254、丁二酸二叔戊酯等产品的8项核心技术秘密(含原料配比、工艺流程、PID图等)。青浦区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一、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查明被告三(七彩化学)至五的部分侵权事实。
七彩化学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告四,觊觎原告技术与市场地位,被告五(曾任职原告、积累相关人脉)受二者指示,出面利诱被告一;七彩化学、被告四亦以高额利益拉拢被告一、二。二被告离职时擅自保留技术载体,非法披露给七彩化学并入职该公司,协助其使用全部8项涉案技术秘密,投资2.2亿元建设投产“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生产丁二酸二叔戊酯、颜料红254等产品。七彩化学的环评报告还公开了4项技术秘点。
被告四亲自指挥全部侵权行为,被告五负责接洽、利诱、付款等具体操作。此外,为七彩化学编制环评、安评报告及转化工程图纸的第三方单位,亦因工作原因知悉涉案商业秘密。各被告分别实施了利诱、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
对于上述诉讼理由,先尼科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技术秘密。
2.判令五被告以原告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
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销毁各自所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2)七彩化学销毁其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销毁其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3.七彩化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时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七彩化学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以及为其编制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安全评价报告的单位、工程项目图纸的设计单位,并告知前述受通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履行本判决;
4.七彩化学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判决书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逐一专门通知七彩化学及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研发颜料红254、丁二酸二叔戊酯以及颜料橙73的人员以及为其编制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安全评价报告的单位、工程项目图纸的设计单位,并要求上述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5.判决五被告连带共同赔付原告4亿元人民币。
七彩化学表示,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经向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家属了解,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青浦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目前尚未生效。
七彩化学表示,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资料显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有机颜料、染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苯并咪唑酮系列高性能有机颜料、大分子系列高性能有机颜料、偶氮染料、溶剂染料、异吲哚啉颜料以及相关染、颜料中间体。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