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倡导绿色、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尚,现将绥阳县殡葬相关政策要点解答如下:
一、绥阳县实行全域火化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实行火葬地区的批复》(黔府函〔2005〕487号)划定绥阳县为火葬地区;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
二、绥阳县执行火化政策的时间和范围?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绥阳县辖区内人员(含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三、政策对火化区内的遗体处理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禁止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第四款:“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即凡在绥阳县境内死亡人员的遗体,除规定的10个少数民族外,死亡者的遗体必须火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以其他方式违规处理。
四、遗体火化的程序是什么?
答:自然死亡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自然死亡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属地村(居)为丧属出具《火化通知单》,丧属凭火化通知单联系殡仪馆办理遗体接运、遗体火化等事宜。丧属可自行联系殡仪馆安排遗体接运、火化,也可由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联系殡仪馆,遗体火化后,丧属在殡仪馆领取火化证明。
五、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如何安置?
答: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提倡树葬、抛撒、深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在林地、耕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堤坝附近,铁路、公路、河流沿线两侧建造坟墓。
六、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如何处理?
答: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丧葬补助费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八、目前绥阳县有哪些惠民殡葬政策?
答:直接减免四项基本殡葬费用:遗体接运费、遗体火化费、遗体存放费(3天)、骨灰寄存费(1年)。
绥阳县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内容及减免标准:
上述四项基本殡葬费用由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结算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免费对象为在绥阳县内死亡并遗体火化的下列人员:
1.具有绥阳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本县就读的非本县户籍学生,驻绥部队现役军人;
3.与在绥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并在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4.自然灾害中死亡的人员;
5.无名尸体。
推进殡葬改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理解、支持,并自觉遵守全域火化政策,共同树立厚养礼葬、文明治丧的新观念,为建设文明和谐、环境优美的绥阳贡献力量。
主办:中共绥阳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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