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我这几天多次带你看房、帮你谈价,你转身就和房东签合同,中介费必须结清!”
梁某:“最后是我自己谈成的,价格还更便宜,你只是介绍了一下,凭什么要收28000元?”
近日,租户梁某因开设公司需要,委托某房地产中介刘某寻找合适厂房。刘某多次带梁某实地查看某一厂房,并协助其与房东议价,最终将月租金谈至28000元。然而,梁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自行联系房东以更低的价格直接签订租赁合同,随后拒绝支付刘某任何中介费用。双方争执无果,遂向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荷坳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锁定争议焦点,厘清服务关系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迅速归纳出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刘某与梁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中介服务合同关系?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应当支付中介服务费?
为厘清事实,调解员核查了刘某提供的三次带看签字记录、房东证言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并结合民警调取的监控视频,确认刘某已履行带看、协商租金等主要服务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刘某与梁某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据此,梁某利用刘某提供的房源信息及议价服务,绕开刘某直接与房东签约,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跳单”,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情理法交融,达成和解方案
在厘清权责关系后,双方仍僵持不下。梁某承认自己应当付费,但认为28000元的服务费用过高,强调最终签约价低于刘某所谈租金,且自己争取到了装修免租期。刘某则坚持自身提供的中介服务应当获得尊重,行业劳动不容无视。
为尽快调解纠纷,调解员首先肯定了刘某的索酬诉求于法有据,其前期带看、议价的劳动应当被尊重。同时,引导刘某换位思考,理解租户创业初期的成本压力,并理性权衡诉讼成本。紧接着,调解员播放梁某此前认可房源的录音记录,引导梁某回忆中介服务的实际价值,并指出在行业惯例中,中介促成交易机会即有权获得报酬,自行议价不能完全否定中介前期服务的贡献。经过调解员的情绪疏导,双方对立态度明显缓和。
随后,调解员提出折中方案,指出中介服务费通常为月租金的50%—100%,建议刘某、梁某各让一步,以20000元作为调解金额,既认可刘某的劳动付出,也减轻梁某的经营负担。最终,梁某当场一次性支付刘某中介服务费20000元。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该起纠纷就此圆满解决。
文/图:司新宣、促进法治处、龙岗区司法局
通讯员:刘冬卓、许若佳、许丹丹、麦稀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