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一名ICU女护士,在医院勤恳工作5年,长期承担高强度夜班,确诊肺癌手术后,因身体虚弱无法适应夜班,申请2个月病假调理却遭领导直接拒绝,提出请事假自缴五险一金也仅获允1个月,沟通无果后崩溃大哭。事件曝光后引发全网热议,网友纷纷心疼护士遭遇、怒斥医院冷漠。本文结合事件细节,拆解医院行为的违法性,普及劳动者医疗期相关法律知识,探讨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边界,剖析医院作为特殊行业主体应有的责任与担当。 一、事件还原:5年ICU护士抗癌术后请假难,沟通碰壁崩溃落泪 在江西丰城一家医院,有位勤恳负责的女护士,扎根岗位整整5年,日常坚守在ICU重症监护室,工作强度远超普通岗位——每上两个月白班,就要连值一个月夜班,昼夜颠倒的作息、高压的工作节奏,让她常年处于疲惫状态,但5年来她从没叫苦叫累,始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可命运却给她浇了一盆冷水,前段时间她上夜班时频繁心慌、喘不上气,起初以为是熬夜劳累导致,没太在意,直到症状越来越严重才去检查,最终确诊肺癌。年纪轻轻患上重病,女护士内心满是煎熬,可求生的本能让她立刻接受治疗,顺利完成了手术。 术后身体极度虚弱,别说高强度夜班,就连日常轻微活动都费力,她深知自己当下的状态根本无法胜任工作,必须好好休养调理。咨询后得知,凭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自己的情况能申请2个月病假,于是她拖着未痊愈的身体,带着其他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找到医院领导申请休假。 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领导不仅不认可她的诊断证明,直接驳回了2个月病假的申请,还不分青红皂白劈头盖脸批评了她一顿。委屈又无助的女护士退而求其次,提出不请病假、改请事假,期间五险一金由自己全额缴纳,只求能多休息一段时间养身体,可领导依旧不同意,明确表示最多只能批1个月事假。 5年付出却换不来患病后的基本体谅,连安心养病的机会都得不到,女护士彻底崩溃,当场大哭起来。家人看着她抗癌手术时都没掉泪,却因请假被刁难至情绪崩溃,既心疼又气愤,便将相关视频发到网上,很快引发全网关注,无数网友为女护士抱不平。
二、网友热议:心疼护士不易 vs 怒斥医院冷漠,争议焦点直击行业痛点 事件曝光后,评论区瞬间炸开锅,网友们立场高度一致,大多站在女护士这边,一边心疼她的遭遇,一边怒斥医院领导缺乏人情味,同时也引发了对医护人员权益保障的讨论。 不少网友共情护士的辛苦与委屈,直言“太寒心了”:“ICU护士本来就累到极致,5年熬下来身体熬出重病,术后想休个假养身体都被拒,医院太没良心了”“抗癌手术对身体伤害多大啊,1个月根本不够恢复,领导只谈工作不谈人情,完全不把员工健康当回事”,还有网友结合医护行业现状吐槽:“医护人员天天救死扶伤,自己生病却没人管,这反差太讽刺了,连自己员工都善待不了,怎么放心让他们善待患者”。 也有网友直指医院行为不合理,质疑背后的利益考量:“明显是怕护士休假影响工作排班,又不想承担病假期间的工资成本,才故意刁难,完全无视法律规定和员工权益”,还有网友给出建议:“别跟医院耗着,收集好证据走法律途径维权,该有的医疗期和权益必须争取回来”。 少数网友理性提到流程问题,但也认可护士的合理诉求:“可能医院有请假流程要求,比如需要本院诊断证明,但就算流程不合规,也该好好沟通,直接拒绝还批评,做法太生硬,而且2个月休假完全符合医疗期规定,没理由硬卡”。 网友们的争论核心,本质是对“劳动者患病后权益保障”的关注,尤其是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特殊单位,本该更懂健康的重要性,却对患病员工如此冷漠,更让大众难以接受。 三、法律解读:护士依法享有6个月医疗期,医院拒假属明确违法 不管医院以何种理由拒绝请假,从法律层面来看,其行为已触碰法律底线,女护士的休假诉求完全符合规定,咱们结合具体法律条文,把权益和责任捋清楚,让大家明确知道谁对谁错。 1. 劳动者休病假是法定权利,医院无权随意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而休病假是劳动者基于健康需求的基本休息权,直接关系到生命健康安全,只要劳动者确有患病需停工治疗的事实,且符合法律规定,该权利就必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本案中女护士确诊肺癌并完成手术,需术后调理是客观事实,申请休假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医院直接拒假,已侵犯其法定休息权。 2. 女护士依法享有6个月以上医疗期,远超其申请的2个月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医疗期时长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女护士在涉事医院工作满5年,即便实际工作总年限不足10年,也依法享有6个月医疗期,她仅申请2个月病假,远未超出法定期限,医院以“最多批1个月”为由限制休假,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3. 病假期间待遇有明确标准,医院需依法支付工资 很多人误以为休病假没工资,医院是怕承担成本才拒假,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治疗期间,在法定医疗期内,企业需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虽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非由员工自缴五险一金(事假可协商自缴,病假无需)。医院让女护士改请事假,本质是想规避支付病假工资的法定义务,属于违法操作。 4. 医院用工自主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女护士可依法维权 用人单位虽有用工自主权,可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但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更不能以此刁难劳动者、剥夺法定权益。若医院以“规章制度要求”为由拒批病假,该规章制度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女护士遇到这种情况,可通过两种方式维权:一是收集诊断证明、请假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要求医院补发病假期间工资;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侵犯劳动者休息权”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5年可获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四、结论:医者仁心先暖己,漠视员工权益的医院难守初心 医护人员是守护大众健康的“白衣天使”,常年奋战在一线,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工作压力,身体和心理都处于高负荷状态,患病后更需要得到关心与保障。江西这家医院,让勤恳工作5年的ICU护士抗癌术后连2个月病假都无法获批,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更寒了医护人员的心,也丢了“医者仁心”的行业初心——连自己的员工都不愿体谅、不愿保障,又怎能让人相信会真心对待患者? 医院作为特殊的用人单位,不能只追求工作效率、忽视员工权益,更不能把用工自主权当成违法的借口。对于患病员工,既要遵守医疗期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其法定休假权利和工资待遇,也要多些人文关怀,沟通时多些耐心,而非简单拒绝、生硬批评。毕竟,只有员工感受到温暖与尊重,才能更用心地投入工作,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目前当地卫健委已介入调查,希望能给出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既维护女护士的合法权益,也给所有医护人员一个交代。此事也给所有用人单位提了醒:用工管理必须守住法律底线,员工权益不容侵犯,人文关怀才是留住人的关键。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医院拒批护士病假的行为能被理解吗?除了走法律途径,医护人员患病后还能通过哪些方式保障自身权益?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