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这笔钱是要不回来了,当时着急打错了账户,要了那么长时间也不给我,没想到法院细致耐心地给我们调解,真的让这钱失而复得,太感谢你们了!”调解室外,当事人对承办法官感激道。
案情回顾
近日,磐石法院烟筒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杨某通过手机银行拟将1万元存款转入到自己的另一张卡中,但由于杨某当下有急事,仓促之间竟误将1万元人民币转入到被告蔡某的银行卡中。杨某发现失误后立即与蔡某沟通,一开始蔡某答应并同意返还,后期便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杨某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下,便一纸诉状将蔡某告到了法院。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理清案件逻辑,聚焦案件争议焦点,调和双方矛盾。法官先是平复原告的焦急情绪,希望原告可以多一些理解,心平气和的解决纠纷;同时又向被告蔡某耐心释法明理,说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和拒不返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引导被告换位思考。在法官入情入理的调解下,被告最终同意返还1万元,并向原告道歉。至此,双方矛盾成功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法官寄语
当我们遇到类似情况时,该如何正确处理呢?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意识到这并非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一旦发现自己取得不当利益,应立即与受损方联系,主动协商归还事宜。如果无法确定受损方是谁,也可以将款项交由相关部门,等待失主前来认领。在处理过程中,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并非小事,它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大家都能增强法律意识,警惕不当得利的“陷阱”,规范自身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经济活动,以合法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