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王中正 通讯员谭淑娟)近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向某某提起公诉。今年5月,无固定职业的“60后”男子向某某通过一招工信息与上线取得联系,上线让向某某提供银行账号接收资金再将钱取出后转存至指定账户,并承诺每转移一次支付500至1000元费用。
为防止向某某私吞资金,“上线”先对其进行了多轮“测试”,还特意传授“应对技巧”:若银行工作人员询问资金用途,就以“救助贫困山区”或“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应付,避免引起怀疑。
今年6月4日至19日,向某某按照上线要求使用其名下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接收7笔大额资金,共计人民币23.5万元,并取现23.35万元转存至对方指定账户。在此过程中,向某某通过银行卡留存、微信二维码收款等方式,共赚取“佣金”3500元。经查,向某某上述银行账户接收的资金中有4万元系自孙某某处诈骗所得。今年8月14日,向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巴东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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