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离婚协议明确父亲承担学费并额外支付其他抚养费。本科四年无忧,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时却遭遇父亲停付费用的困境。是父亲违背约定,还是成年子女的读研开销,已超出法定抚养范畴?
小琳(化名)18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彼时,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琳由母亲直接抚养,小琳的学费由父亲承担,同时父亲需每月向小琳支付抚养费2000元。此后,小琳顺利考入大学。四年本科期间,父亲始终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不仅承担了学费,还按时足额支付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保障了小琳的学业与生活。2024年,年满23周岁的小琳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然而,父亲在支付第一年读研费用后,却提出不再继续支付学费及生活费,理由是自己年岁已大,挣钱不容易,小琳已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读研并非法定义务教育,已超出法定抚养范围。多次沟通无果后,小琳认为父亲违反了离婚协议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继续支付其研究生阶段的学费,并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直至研究生毕业。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为成年大学生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
本案中,小琳父母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小琳已年满18周岁;截至小琳起诉之日,小琳已年满23周岁。小琳父亲并无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协议中超出法定义务的给付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赠与性质,系小琳父亲基于亲情对尚在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表达感情的赠与行为。在小琳已经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可以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再苛责父亲负担小琳研究生期间的生活费及学费显然不当,亦于法无据。综上,法院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
综合:豫法阳光、郑州市金水区法院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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