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网络
作为维护二战胜利成果的重要法律设计,《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虽鲜为大众熟知,却始终是制约侵略势力复活的关键防线。这一条款并非临时政治安排,而是写入国际法核心文件的刚性约束,其来龙去脉与现实意义值得深入厘清。
“敌国条款”并非单一法条,而是由《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1945年宪章生效之际,纳粹德国已战败投降,日本仍负隅顽抗,反法西斯同盟国为防止侵略战争重演,专门针对德、意、日等轴心国设立了这套约束机制。其中第107条为核心条款,明确规定:“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赋予战胜国在应对昔日敌国再犯时的特殊权利。
从法律内涵来看,这三条条款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第53条允许区域组织对再施侵略政策的敌国直接采取措施,无需安理会前置授权;第77条将敌国割离领土纳入联合国托管体系,规范领土处置;第107条则确认战胜国在二战中针对敌国的合法行动效力,并保留应对再次侵略的权利。其本质是通过国际法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和平与强制双重手段”,从制度上遏制战败国军国主义复活。
值得注意的是,“敌国条款”的效力从未被合法废除。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成为西方第二经济大国后,将该条款视为“政治大国”之路的障碍,屡次试图删除或宣告其失效。1995年联合国大会虽通过相关建议决议,但因未满足宪章修改所需的“五常一致同意+三分之二会员国批准”要件,该决议仅具建议性,无法律强制力。日本此后推动的“四国入常提案”等尝试,也因违背战后秩序根基而失败。
当下,这一条款的现实意义愈发凸显。日本近年不断突破“专守防卫”红线,新增远程导弹、鼓吹“敌基地攻击能力”,甚至有政客宣称“台湾有事即日本有事”,公然挑战战后秩序。而根据“敌国条款”,若日本参与针对战胜国的军事行动,即构成“再次侵略”,战胜国可依法采取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反制措施,且无需安理会授权。
“敌国条款”不是尘封的历史文件,而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安全阀”。它提醒我们,战后国际秩序的根基是国际法明确规定的正义原则,任何试图淡化战争罪责、突破法理约束的行为,都将受到国际法的制裁。唯有尊重这一条款背后的历史逻辑与法律精神,才能真正守护来之不易的和平局面。
作者简介:胡勇平: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港澳联营所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海协法专委副理事长,民盟湖南省委会法律委副主任、文学院副院长,湖南省作家协会全委、湖南科普作家协会常务理事及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导师。出版《异声》《太阳掉在海里的声音》《信用战争》等著作。获评“湖南老百姓最喜爱的十大律师”、“湖南省优秀刑辩律师”、“CCTV中国(湖南)十佳法治人物”等荣誉。
(本文原创,已获作者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