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19日,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股份”)发布公告,披露了一起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
公告显示,原告为华发股份子公司珠海华卓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发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简称“珠海华卓”),被告为吉林天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吉林天茂”),第三人为珠海华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发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珠海华茂金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发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
珠海华卓于2025年11月11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珠海中院”)提起诉讼,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并于2025年11月18日收到珠海中院出具的【(2025)粤04民初60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向珠海中院提起诉讼并受理,尚未审理。
原告珠海华卓与被告吉林天茂签订《珠海金湾航空城珠自然资储2019-42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下称“合作协议”),双方以股权比例为50%:50%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并由目标公司100%持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开发建设华茂天城国际半岛花园项目。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在满足项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的前提下,珠海华卓与吉林天茂可按持股比例自项目公司调用盈余资金,在项目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股东方发出归还资金请求时,双方股东应按时归还借款。项目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吉林天茂发函要求返还资金,但吉林天茂未返还,累计应返还资金为627,000,000.00元。原告为维护项目公司合法权益,以目标公司股东的身份依《公司法》规定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代表项目公司提起相关诉讼。
诉讼请求显示,判令被告吉林天茂向第三人项目公司返还占用的资金627,0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627,0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93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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