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南方+记者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珠海经济特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作出多项细化规定,从午间设施改善、心理健康干预,到欺凌行为防控、性侵害防范等方面,构建全方位呵护体系,为未成年人成长筑牢健康防线。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重点。《条例》提出立足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进规划建设适合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友好空间和设施,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友好空间环境。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培养正确的教育理念,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条例》提出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鼓励为学生提供可躺睡的午间休息设施,鼓励按照规定提供课后服务和托管服务。
关注心理健康,《条例》明确家庭应当及时处理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学校应当开展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问题筛查、监测和早期干预机制。同时,健全防范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明确相关主体的报告与处置责任,并建立心理康复治疗费用保障机制,为受害人心理康复提供支持。
关于欺凌防控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根据《条例》,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故意对另一方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构成欺凌。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明确学生欺凌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引。学校应当完善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欺凌行为全面排查。学校应当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会实行校长负责制。
结合珠海的地理位置和自然天气等特征,《条例》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允许监护人在极端天气情形下向所在单位申请居家看护,并倡导用人单位对确有看护需求的家庭给予相应支持。另一方面,强化重点水域安全管理,防范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
南方+记者 张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