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杜燕飞)能源是引入民间资本的重要领域。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若干措施》指出,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
今年4月,国家能源局出台能源领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举措,推出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推动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近两年,我们先后在新核准的核电项目中引入20家民营企业参股,2024年每个项目民资股比约为10%,2025年提高至10%至20%;大渡河丹巴、金沙江波罗、奔子栏等水电站项目吸引优质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取得重要进展;支持民营企业投资油气上游和基础设施,在储气设施、油气管道支线及终端管道项目投资占比已超过10%。”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副司长徐欣在国家发改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上介绍,民营售电公司已达2400余家,占售电公司总数近60%;油气托运商从2019年的5家增至目前的1005家,中小托运商管输资源占比由2.1%提升到10.2%。
徐欣表示,随着能源转型发展,能源领域民营企业投资经营范围不断扩展,民营企业在新能源、新型储能以及各类新模式新业态的参与程度不断提升,竞争活力持续迸发。民营新能源企业也可以直接向用户供应绿电,促进新能源就地消纳,更好地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传旺表示,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能源领域工程建设,可以释放核心技术创新潜力、提升投资活力、实现产业链协同互补,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这有利于发挥民营企业在能源细分领域关键技术研发上的专项优势,提升技术迭代升级效率与自主可控能力;有助于引导民营资本流向能源领域重点环节,激发民营企业业务拓展与业态创新积极性;有益于构建高效协同的能源产业生态,打造‘国企主导核心环节+民企专精配套领域’的优势互补分工模式,支撑能源结构低碳转型与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孙传旺说。
业内人士表示,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民营企业在能源领域的发展面临着融资约束、要素保障不足、技术转换效率不高、复合型人才短缺等难点。
在打通堵点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加强对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的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强化保障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
“《若干措施》强化投资、财政、金融政策协同,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渠道和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促进民间投资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国家发改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上,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副司长关鹏表示,截至2025年10月29日,5000亿元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已全部投放完毕,其中安排一定规模支持了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有效地促进了这些项目落地实施。
孙传旺表示,建议通过构筑“财税金融—创新生态—市场环境”三位一体的支持体系,为民营企业在能源领域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性保障。具体来看,利用精准施策的财税工具箱,构建完善金融支持保障体系;打造产学研协同创新生态,推动人才引育与技术转化渠道畅通;强化竞争性市场制度保障,规范市场准入门槛与公平营商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能源领域引入民间资本的政策供给,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长效机制,研究论证持股比例,细化具体要求,有效推动《若干措施》落地。”徐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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