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1月14日电(吴平华 罗海秋)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公正合法的判决不仅使雇主不敢、不能随意拖欠劳动报酬,也让劳动者敢于、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一起关于劳动报酬的案件,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朱某是简阳某机砖厂的承包经营者,2021年1月1日,朱某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聘请周某为销售经理,约定销售提成按结算总金额的6.5%予以支付。2021年12月15日,成都某贸易公司向简阳某机砖厂采购砖材,送货联系人为周某。经结算,简阳某机砖厂与成都某贸易公司的结算货款为130余万元。简阳某机砖厂未向周某支付劳动报酬,周某申请仲裁。简阳某机砖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朱某系简阳某机砖厂的承包经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朱某亦应作为案件被告参加诉讼,于是法院依职权追加朱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朱某作为简阳某机砖厂的承包经营者,有权以简阳某机砖厂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朱某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加盖有简阳某机砖厂的印章,虽然简阳某机砖厂主张该印章非备案印章,但法院认为无论该印章是否系备案印章均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已经明确招用周某作为单位员工,以单位名义对外联系机砖的销售,周某的劳动报酬按销售额提成,劳动合同的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基本要件。应当认定简阳某机砖厂与周某形成了劳动关系。周某依据劳动合同履行了相应义务,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取得“销售提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简阳某机砖厂和朱某共同向周某支付劳动报酬5万余元。
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依职权追加朱某以查清案件事实,合法公正的判决不仅仅帮助了个别劳动者,也为整个社会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促使更多的雇主遵守法律,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亦让劳动者有信心积极合法维权,进而改善劳动市场的整体环境。合法公正的判决,于劳动者是保障,于雇主是警示,于法院是职责,三方共同努力才是社会长效和谐与繁荣的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