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郭辰昊
11月14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在济南市市中区上新街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据悉,《办法》是国内首部专门规定历史建筑保护的省政府规章。
发布会上,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史延河介绍,《办法》针对当前我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省内外有益经验,着力在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了深化和创新,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建立了“预保护”制度,为历史建筑上了“第一道保险”。这是《办法》一个非常关键的创新点。将保护的关口前移,针对那些“有价值、未认定”的建筑,通过纳入“潜在对象名单”启动预保护程序。预保护制度有效填补了从发现到正式公布之间的“管理真空期”,从源头上遏制了“先破坏后认定”或“突击拆除”的风险,为宝贵的文化遗产筑牢了第一时间防线。
二是清晰地界定了“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双重身份的管理路径,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职责交叉问题。对于同时具备两种身份的建筑物,《办法》明确规定,当历史建筑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时,将直接适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管理。这一规定厘清了管理边界,避免了因职责不清可能导致的保护缺位或监管重叠,确保这类珍贵历史文化遗产能获得最合适的保护。
三是推行“一建筑一图则”的精准化管理模式,为每处历史建筑定制“个性化保护说明书”。《办法》要求为每一处历史建筑编制专属的“保护图则”。这份图则就像是建筑的“身份证”和“使用与维护手册”,会明确界定建筑的核心价值、保护范围、具体的保护措施以及利用的正面和负面清单。这使得保护工作从过去相对宽泛的原则性要求,迈向了精细化、标准化、可操作的新阶段,让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知道该如何保护、如何利用。
四是以激励为导向,提出了激发历史建筑活力的支持政策。《办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管住”,更在于“盘活”。《办法》明确鼓励将历史建筑用于博物馆、文创空间等符合其文化内涵的业态,并提出可以在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这些措施直击市场化利用中的核心痛点,通过提供实实在在的激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与专业力量参与进来,真正破解“不敢改、不会用”的困境,让历史建筑焕发新生。
五是构建覆盖全省、责任到人的“多元共治”保护链条。《办法》系统构建了从省、市、县到乡镇(街道)的四级政府管理责任体系,并明确了历史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保护责任。同时,通过鼓励社会参与、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等方式,将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保护理念制度化,形成了全链条的历史建筑保护传承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