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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证据,如何移送与质证?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黎某某经联系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00克,并安排欧阳某某(已死亡)将毒品送到某县交给张某某。
张某某分多次将购毒款存入黎某某指定的银行卡账户。
欧阳某某乘坐被告人陈某驾驶的红色丰田轿车在某县高速路口附近将甲基苯丙胺2000 克交给张某某安排前来接收毒品的被告人许某。
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黎某某与欧阳某某从某省购买毒品回到某仁县,将所购毒品放在某仁县某某镇某某大厦四楼欧阳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已判刑)的租住房内。
黎某某经联系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00克,并安排欧阳某某将甲基苯丙胺交付给张某某。
欧阳某某安排被告人陈某将甲基苯丙胺送到某阳县。
陈某驾驶红色丰田轿车至某阳县,在某阳县高速路口附近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张某某安排前来接货的被告人许某。
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应被告人黎某某要求把某仁县某某镇某某大厦四楼出租房内的毒品转移到某某镇某单元房。
黎某某、欧阳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公安人员从黎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7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47克,从欧阳某某驾驶的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85.8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4.69克,从欧阳某某、周某某位于某仁县某某镇某某大厦四楼的出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50.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6.46克,从欧阳某某位于某仁县某某镇某单元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039.08克。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移送技术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案件范围。
一是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有重要影响的;
二是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有重要影响的;
三是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尤其是对死刑适用有重要影响的。
对于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所涉人员都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2.技术侦查证据“三性”的审查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9条的规定,对技术侦查证据,除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对不同种类证据进行分类审查外,还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合法性审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是否随案移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准决定载明的内容执行。
二是真实性审查,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作出说明,复制件的内容与原件是否一致,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是否全面移送。
三是关联性审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指向的内在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存在的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等。
3. 作为定案根据的技术侦查证据能否全部在庭外进行核实。
如果案件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人员为了增强内心确信,或者出于对死刑等重大案件等审慎态度,可以采用单方核实的方式。
但如果案件的定罪、量刑依赖于技术侦查证据材料,技术侦查证据应当移送法庭接受质证,庭外核实是在证据已经移送法庭基础上对存疑证据的核实,而非审判人员单方赴收集证据部门对未移送的证据进行核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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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