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营营律师: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同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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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7: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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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立即停止侵权诉讼请求的具体化指引

立即停止侵权应当包括具体方式、内容、范围等具体执行内容

阅读提示: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件,最高法院首次在本案中给出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具体做法,不同于常规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的打击更深、更狠、更准。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商业秘密秘密纠纷案件中,关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这项诉讼请求到底应该怎么写。

裁判要旨:

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四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等至少应包括5方面。

案情简介:

1.原告吉某集团下属的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被告威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

2.原告发现被告威某集团、被告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将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12项技术信息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且威某集团、威某温州公司、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威某新能源公司在短期内即推出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原告技术秘密。

3.原告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人民币21亿元。

4.2022年9月5日,上海高院判决:威某温州公司停止使用吉某方前稳定杆总成、后桥总成安装支架、前悬左下摆臂、前稳定杆左衬套、后桥总成等五个零部件图纸直至前述图纸为公众所知悉为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和威某温州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

如威某方构成侵权,如何确定其依法应承担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威某方是否侵害了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的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应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本案中,成都高某公司相关离职人员近40人在短时间内先后离职加入威马方及其关联公司,其在任职期间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吉某方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研发或者实际接触了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因此威某方显然具有接触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和机会。威某方的12件实用新型专利文件部分披露了吉某方部分涉案技术秘密。威某方EX5型号电动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与吉某方的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存在大量完全相同的技术信息,其中包括吉某方特有的技术信息,足以证明威某方在其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制造中使用了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可以直接推定威某方实际获取、使用了吉某方全部涉案技术秘密。威某方基于产品定位、成本控制以及自身车型的特殊性等因素在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基础上对部分技术进行修改、改进,造成二者存在少量技术信息差异,并不影响二者相关技术整体实质性相同的判断,也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技术秘密侵权的法律性质。威某方不仅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某方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还实施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行为。

二、关于如何确定威某方依法应承担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问题

(一)威某方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威某方四公司系关联公司,亦存在研发、生产、销售分工关系,其实质为利益共同体。威某方四公司在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其有共同的侵权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二)停止侵害措施的具体细化。为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时,结合具体案情,既可以根据权利人有关停止侵害责任承担的具体主张,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尽可能细化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等,以切实增强裁判的可执行性和威慑力。本案中,考虑到吉某方及其关联公司(含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离职员工到威某方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威某方已经实际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了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相关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已经用于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并大规模上市销售,且威某方的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未停止,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四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等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同意,威某方应当承担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义务,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侵害的时间应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其二,威某方未来处分涉案12件专利的行为应受到明确限制。未获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12件专利。

其三,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吉某方见证下,销毁或者向吉某方移交威某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和其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以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涉案技术秘密载体。

其四,威某方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时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本案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

其五,威某方将本案判决书以及其中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从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及其关联公司(特别是成都高某公司)离职至威某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威某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研发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

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

案例来源: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实战指南:

一、在认定四被告构成侵权方面,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处理态度体现了最高法院的通常做法。

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因侵权可能性极大,应当进一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被诉侵权人否认其实施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二、最高法院在本案判项部分体现了创新精神,大大增强了判决书对各被告侵权行为的有效制止和震慑,大大降低了被告此前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创新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堪称范本,甚至可以在后续代理案件中直接借鉴使用,如:

1.自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同意,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包括停止使用该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2.除非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同意,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十二件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在相关专利权利登记依法变更之前,不得以不按期足额缴纳专利年费和不积极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

3.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见证下,将被告公司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者离职员工以及产品零件供应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

4.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时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本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被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供应商,并告知前述受通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履行本判决,内部通知应在包含公告内容的基础上依本判决理由部分的相关指引提出更具体的针对性要求;

5.将判决书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数据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从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及其关联公司离职至被告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和被告公司及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涉案产品技术研发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供应商,并要求上述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6.将上述4和5所要求的报纸刊发公告、公司内部通知、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书面通知及其签署的承诺书,提交至人民法院,并制作副本提供给原告。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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