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收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园园林”)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并根据易园园林的申请,裁定以4,408万元为限,对公司的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2025年7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因对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公司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12日、3月18日、7月3日和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易园园林)》《关于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易园园林)》(公告编号分别为2025-008、2025-019、2025-071和2025-078)。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云南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管理人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的冻结措施。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管理人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以4,408万元为限,解除对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营业部账户中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新增小额诉讼及前期披露的小额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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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的,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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