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了,再也不告了。” 近日,双方当事人笑着走出了在台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山法院”)审判庭,眼前的异木棉舒展,粉色的花簇蓬松轻柔。
至此,一起纠缠了四年之久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得结”,双方的心结也“得解”。
2019年,李某与台山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了该房地产公司三间商铺,租赁期限为3年。2021年2月,因李某拖欠租金,房地产公司将其诉至台山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案涉商铺,并支付租金、违约金共4万元,获法院支持。
因李某怠于履行,2021年5月,房地产公司收回案涉商铺并处理其内的货物,同年12月向台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凭什么没有经过我同意,就处理我店内的货物?”
“你少胡编乱造,我已事先通知,且商铺内根本没有货物。”
财产纠纷问题,双方一直协商未果,矛盾愈演愈烈。2024年9月,李某诉至台山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货物损失4.4万元。但因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李某不服,2025年初向台山法院申请再审。
“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再审法官陈儒洲深知。同时,考虑到双方矛盾较深,且纠纷纠缠四年之久,近日,陈儒洲组织双方召开听证会,拟通过“面对面”沟通的方式,算清法律账、经济账、发展账,让双方当事人从“对立博弈”转向“理性和解”。
但刚踏入审判庭的双方当事人,一见面就吵了起来,相互指责。
“店内既然装有监控,当初为何不保存好监控资料呢?”“得知门锁被撬开后,为何没有及时报警处理呢?”陈儒洲安抚好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后,开始询问案件细节。
“法律要讲证据的。”陈儒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结案本案案情,耐心地向李某释法说理,指出李某未能充分有效证明房地产公司收回案涉商铺时,该商铺留存有货值4.4万元的货物,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即使申请重审,也难以获得支持。”陈儒洲补充道, 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再审审查的相关法律程序,为李某详细分析继续推进再审程序可能会产生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听完陈儒洲的分析,李某无奈地摇头叹气。
接着,陈儒洲转向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陈某,“在李某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为何不通知第三方到场见证?为何不等法院执行腾退?”面对陈儒洲的提问,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陈某脸涨得紫红,欲辩无辞。
“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陈儒洲语重心长地劝解陈某要注重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并认真分析了撬锁开门的处理方式以及随后纠缠四年之久的官司纠纷可能对其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确实得不偿失啊!”陈某不禁感叹,并承认其处理方式不妥当。
“租金拖了这么久,我也有错!”李某当即站起来向陈某道歉。
双方当事人相视一笑,态度有所松动。
陈儒洲当即抓住时机,结合李某提供的货单,以及部分监控截图,就货物损失价值,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租金抵扣货物损失。此外,房地产公司同意终结关联执行案件的执行,李某撤回了再审申请。
撰文:叶芷晴 关艳莹 陈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