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合同纠纷案一二审法官为同一人,二审法院:核实后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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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00: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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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左琳)新京报记者获悉,内蒙古一起将于11月18日二审开庭的合同纠纷案中,《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中提到的审判员之一,与一审期间参与质证环节的审判员姓名一致。11月10日下午,二审法院(即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已经接到关于此事的反馈,需要先核实是否确为同一人。“如果是同一个人肯定会调整的,不会让同一个审判员来参与。”法院工作人员表示。10日晚,上诉人赵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法院确认二者为同一人,后续会进行调整。

赵女士所涉案件此前曾被广泛报道——她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经营3000平方米超市,因亏损200万元倒闭,原因是超市员工监守自盗,偷窃超市商品,合伙人曹某某、经销商也大量转移超市货品。判决显示,超市员工有8人因盗窃罪获刑,其中多数为缓刑。

该案的发生导致超市经营面临大笔款项清偿问题。赵女士与曹某某此前曾签订过《合伙协议书》,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经济纠纷,赵女士将曹某某起诉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该案一审已于今年8月审理结束,赵女士败诉。她介绍,在一审期间司法审计庭审质证环节,一位张姓法官参与其中。2024年3月,法院裁定这一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裁定书》也写明,审判员之一为上述张姓法官。

二审将至,近日,赵女士仔细阅读二审法院发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发现,审判员之一,和参与过一审的张姓审判员同名同姓,经她了解,二者为同一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证实,这位张姓审判员已经进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法院一旦核实二者系同一人后,将会做出调整。

编辑 杨海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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