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司法厅(局)联合出台《长三角区域商事调解示范规则》(以下简称《示范规则》)。
《示范规则》包含总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调解费用、附则等5章36条,对标国际通行规则,立足三省一市商事调解实践与发展规律,为长三角区域商事调解组织制定和完善调解规则提供了高质量统一示范文本。
以调解规则专业性提升商事调解专业度
《示范规则》涵盖调解程序、调解协议、调解费用等调解全过程管理环节,指引清晰、简明易懂,对商事调解组织新制定或进一步完善自身调解规则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进一步充实商事调解“专业性”内涵,增强当事人对商事调解的信心。
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示范规则》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保密原则,设计从申请与受理、调解员选定到调解进行、调解终止的整套调解程序规则,保障调解组织、调解员、纠纷当事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突显商事调解的中立性特征。
以国际性助力建设全球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示范规则》立足我国特别是长三角区域实际,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等通行规则,借鉴国外知名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规则,进一步强化长三角区域商事调解走在全国前列、参与全球竞争的功能定位。
《示范规则》的出台是三省一市司法厅(局)在推动长三角区域商事调解协同发展方面作出的积极探索。后续,三省一市司法厅(局)将指导区域内商事调解组织,对照《示范规则》对自身调解规则进行优化和完善,不断提升长三角区域商事调解组织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助力长三角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文章来源 | 江苏司法行政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