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加强湿地保护法规建设,推动红色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这两部条例修订草案正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日前发布公告,就《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湖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1月25日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加强湿地保护法规建设
2021年我国湿地保护法颁布后,制定于2005年的我省条例在湿地保护体制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情况,需要修改。同时,我省湿地保护的实际工作中,面临着擅自占用、过度开发等破坏湿地的行为,导致湿地面积减少、功能衰退、生态受损。省人大常委会在湿地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后,提出要加强湿地保护法规建设,修订条例尤为必要。
关于湿地名录的发布机制,《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作了详细规定,要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和湿地资源变化情况,按照原批准程序,及时调整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的名称、类型、面积、四至范围、管护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
关于湿地的合理利用,《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根据湖南的具体情况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鼓励有序发展洞庭湖观鸟产业,支持举办观鸟节等活动,开辟观鸟旅游路线,培育观鸟品牌;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等。
推动红色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我省档案管理条例于1998年颁布实施,此后于2004年、2010年和2020年进行了三次修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省条例与新修订的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此次修订将进一步加强我省档案管理,推动档案有效保护和利用。
《湖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对档案管理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
《湖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还对红色档案收集保护和利用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红色档案列入红色资源名录予以保护,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建立数据库。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红色档案专题目录和全文数据库,对红色档案采取分级保护措施,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应当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红色档案,建立各类教育基地,编纂出版红色档案史料,举办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