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的曹先生说自家孩子偷偷把电瓶车的电瓶拿到家里充电,结果电瓶自燃,把家都烧了。经消防鉴定,火灾不排除充电过程热失控。根据孩子小曹的自述,他在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之后嫌电瓶容量低,便找到维修师傅老刘买了一个二手电池,由于老刘给他配的充电器充电较慢,他又从咸鱼平台联系了一个卖家,绕开平台线下交易买了个充电器,在使用时发现在楼下电源充不上电,就拿回家里充电,后来引发了火灾。那么,电瓶、充电器,还有孩子,谁该为此次火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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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丛菲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该事件涉及监护人责任、产品责任、物业管理责任等多个法律层面。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监护人责任:家长是第一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电瓶带回家充电的行为明显不当,且造成严重后果。家长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应对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对自家及邻居的财产损失。另外,本次事故的电池、充电器均是从非正规渠道(个人、修理工)购买二手甚至多手产品,购买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即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家长也需承担监护责任。
二、产品责任:若电池、充电器存在缺陷,生产厂家、销售者均需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消防鉴定或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电池、充电器本身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导致“热失控”引发火灾,且有证据证明电池、充电器存在质量问题,而非人为使用不当,那么,电池、充电器生产商或销售商可能要承担产品责任。本案中充电的电池以及充电器都是通过个人二手转卖得来,转卖电池的刘师傅虽称已经进行过拆解保养,但也不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仍无法避免电池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刘师傅作为电池的销售者,应承担部分产品责任。若能证明电池在最初流通时就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火灾存在因果关系,原始制造商仍可能被追责。本次事故中的充电器系通过闲鱼平台联系到个人卖家后,通过线下私自交易购得,充电器上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该个人卖家作为问题充电器的销售者,亦应承担责任。
三、物业管理责任:若未尽安全提示义务,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虽然火灾发生在住户家中,但若物业在日常管理中未张贴禁止电瓶入户充电的警示标、未提供合规的集中充电区域、未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义务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部分补充责任。但在本案中,火灾发生在室内,物业责任相对较小,除非有证据表明其长期放任电瓶入户行为未加制止。
所以,家长应主动与受害方协商赔偿,争取和解;若怀疑电池、充电器存在质量问题,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并保留证据;若损失较大,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依法追偿或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