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买卖“大鹅”引纠纷,
民警出警后发现,
这只“大鹅”不简单!
“警察同志,你们快来!
有人因为买卖的事起冲突了!”
10月26日
阳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接到群众报警称
某餐馆内有两名男子
因买卖“大鹅”起了冲突
现场气氛紧张
接警后
民警迅速到达现场
第一时间安抚双方激动的情绪
随后在查看冲突源头“大鹅”时
民警发现其与家鹅存在明显差异
这只“大鹅”羽毛呈自然灰色
体型较人工养殖家鹅偏小许多
且无家鹅典型的前额肉质突起特征
民警判断
这只“大鹅”很可能是国家保护动物
经询问
卖方黄某
前一天在稻田中发现的“大鹅”
当时它受伤“掉队”坠入湖中
黄某便用捞网捞出后装入蛇皮袋
当日在餐馆就餐时
黄某随口询问邻桌的食客方某
是否愿意以200元购买
方某“拦腰砍”还价至100元
最终双方因价格协商起了争执
群众担心事态不受控遂报了警
民警救下受伤鸿雁并协调网湖湿地保护中心救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拍摄)
为妥善处理此事
民警将黄某、方某及“涉事鹅”
一并带回派出所
同步联系县局环食药侦大队、
阳新县自然规划局林业服务中心
同时协调网湖湿地保护中心
对受伤“大鹅”进行救治
经专业人员鉴别
确认这只“大鹅”
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鸿雁
“发现受伤、被困的野生动物,
请及时报警或联系专业部门,
切不可触碰红线!”
民警随即对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
目前
鸿雁已移交
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
由专业人员悉心看护
待其具备野外生存能力后放归大自然
黄某、方某因非法出售、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已被移送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嗨,我是鸿雁,感谢每一位守护我的你!
鸿雁,又叫大雁
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栖息于平原和草原的湖泊、
水塘、沼泽、河流等地区
以植物的叶、芽、苞和鱼、虫为食
常集成从数十到上千只的大群
每年秋去春回
南来北往地迁徙
如何区分鸿雁和大鹅 ?
1、从长相上来看(粗狂VS秀气):
家鹅羽毛呈灰色或白色,喙扁阔,额部有橙黄色或黑褐色肉质突起,雄鹅突起更大,显得很粗犷。
鸿雁雌雄相似,羽色多数呈淡灰褐色。喙部狭长,环绕喙基的额部有一条很狭窄的棕白色条纹,看着就很秀气。
2、从体型上来看(肥胖VS苗条):
家鹅身体肥大,体重可达到12斤。一般长到这么重,就基本告别蓝天白云,飞不起来啦。
鸿雁保持着苗条匀称的体型,体重控制得不错,大多不超过7斤左右。鸿雁善于飞翔,擅长特技表演,时而排成“人”字,时而排成“一”字。
3、从性格上看(两个极端):
养过大鹅的人都知道,它们是十分傲慢的,气势咄咄逼人,一言不合就干架。
而鸿雁是很温柔的,作为野生鸟类,必要的警觉性不可或缺,对人和陌生的事物敬而远之是生存之道。
普法微课堂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Ⅱ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保护野生动物,
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素 材 | 阳新县公安局
来源:平安黄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