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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社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咱们【物保盟】公众号,收集并整理了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的注释版系列,每周推出两期,每期2-3条,让我们用碎片化的时间,潜移默化的熟悉和掌握这本《条例》,无论是物业工作者还是普通业主,都能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也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该图片可能AI生成
编辑 | 物保盟
校对 | 物保盟
第17讲,第四十六条到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安全防范义务及物业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文释义
本条例第46条第1款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1)物业服务企业有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2)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负有采取紧急措施、报告和协助救助的义务。
本条例第46条第2款是关于物业保安人员的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物业保安人员时,往往从专业的保安服务公司聘请。根据《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审批和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组建。 保安服务公司在招聘保安人员时,必须经过严格政审,即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被录用人员没有前科和劣迹,并统一正规培训,方可上岗。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并没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雇请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雇请保安人员,也可以不雇请保安人员。在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企业情况和业主需求,不雇请保安人员,而是由企业员工(如企业安护人员)协助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这与本条规定并不矛盾。
关联法规
《消防法》第10、11、14、20~22、32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释义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其中,物业承租人是指与物业所有权人订有物业租赁合同因而对物业享有使用权的人;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包括物业所有权人的亲属、朋友、雇工等因为某种原因而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共同民事责任或他人债务、他人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关联法规
《民法典》第577、592条
第四十八条 【【物业投诉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条文释义
本条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投诉。投诉内容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17讲内容结束,下一讲等你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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