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写着她的名字,但屋内住着患病的父亲与守护的姑姑。面对留学深造的经济压力,女儿一纸诉状将至亲告上法庭,要求变卖6岁时父母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 2008年,小美的父母买了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两年后登记在年仅6岁的小美名下。2013年,小美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这套80平方米的房子并未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后,小美随母亲生活,住在另一套房内,12岁以后,就与父亲很少见面。 一晃数年,小美已是一名留学生,本科毕业在即,还想继续深造,家里经济压力又比较大,便起了心思,想把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卖出去。可房子一直被父亲和姑姑住着,母亲几次与二人商量腾房未果。眼见商量不出个所以然,小美一纸诉状,将父亲和姑姑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在外求学,生活花销不小,急需卖房变现,父亲明明可以另购或另租房屋居住,却不肯搬离,要求父亲和姑姑返还案涉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由小美的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小美名下,小美取得物权时尚未年满七岁,系基于父母子女特殊身份关系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小美仅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就诉请父亲腾房,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南方都市报)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