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想趁清醒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又怕过户后被赶出门,这可怎么办?”“房子卖了,新房主能赶我走吗?”在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联合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推出的《壹点问法・律师唠一Law》重阳护老专场直播中,老年观众的居住权益关切引发热议。山东省司法厅“法援银龄”法律志愿服务队志愿者、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孙燕燕,山东省司法厅“法援银龄”法律志愿服务队志愿者、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红雨从专业视角拆解“居住权”制度,为老年人破解房产过户后的安居难题。
一问:如何设立居住权,才能实现“终身居住”?
“想通过居住权保障终身安居,‘书面合同+登记’是核心两步,缺一不可。”孙红雨率先给出基础操作框架。他结合民法典条款解释,老人需与子女(或房屋受让人)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合同中需要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具体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争议解决方式五大关键条款,“尤其是居住权期限,若想实现‘住到老’,需在合同中清晰约定”。
孙燕燕进一步补充了期限约定的细节:“民法典并未限制居住权期限,当事人可自行约定,若合同中未明确期限而又无法通过适当规则予以填补时,可以推定居住权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同时,她特别强调登记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就意味着,仅仅签订居住权合同还不够,必须要去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居住权才真正生效。”
二问:房产卖给第三方,老人的居住权还受保护吗?
“即便子女把房子卖了,只要居住权还在有效期内,新房主也无权要求老人搬离!”孙红雨说,他以“买卖不破租赁”作类比,解释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对抗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所有权转移不影响已设立的居住权,这是法律明确保障的”。
孙燕燕从法律条款与物权原则两方面进一步佐证:一方面,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明确居住权消灭的唯一条件是 “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房屋买卖不属于居住权消灭情形;另一方面,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居住权登记后具有公示公信力,“即便新房主买房时声称不知道居住权,也应推定其知晓登记内容,居住权对新房主依然有效”。
两位律师共同举例:若老人设立“终身居住权”并完成登记,即便子女将房子卖给第三方,老人仍可在该房屋中居住至去世,新房主若强行要求搬离,老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三问:老人能把居住权转让给老伴吗?
“不能转让,这是居住权人身专属性的明确要求。”孙燕燕援引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的规定,解释居住权的制度初衷:“居住权是为特定人(如老人本人)设立的保障型权利,旨在满足其个人居住需求,若允许转让,会偏离制度设计的初衷。”
孙红雨补充道,实践中有老人想让老伴共同享有居住权,“这种情况不能事后转让,需在设立居住权时就把老伴列为共同居住权人,在合同中明确两人的居住权主体身份,并一同办理登记,从源头保障双方居住权益”。
律师提醒:设立居住权需避开三大“雷区”
两位律师共同总结了设立居住权的三大注意事项,为老年朋友划出重点:
忌“口头约定”:必须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口头承诺无法律效力;
忌“漏办登记”: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生效要件,签完合同后务必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
忌“期限模糊”:若想实现“终身居住”,需在合同中明确写清“居住权期限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止”,避免因期限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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