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遗产留给“想给的人”,法律为老人“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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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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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一辈子积攒的房产和存款,如何按照自己的心愿安排,避免身后子女纷争?这是许多老年人关心的话题。法律赋予了老年人处分自己财产的充分自由,但如何才能正确行使这份权利?10月29日上午,北京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过几起典型案例,梳理出老年人养老、财产处置的关键问题。

案例一:签订多份“养老协议”,谁来照顾房产归谁

案件中,老人李先诚为安度晚年,先后安排了两轮“养老协议”。2008年,他与李鑫鑫、姜伟签订了第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共同居住由二人照顾其生活起居,李先诚去世后其名下房产归二人所有。然而,到了2014年,李先诚又与李学文、李金明签订了第二份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似,约定由李学文、李金明承担扶养责任并获赠同一套房产。

2015年,老人李先诚又出具了一份《声明书》,明确表示其名下财产继续按照2008年的协议执行,并撤销其他所有涉及财产处分的文件。2017年,李先诚去世,其名下的房产恰逢拆迁,作为实际居住人,李鑫鑫获得了拆迁补偿。此举引发了李学文、李金明的强烈反对,双方就拆迁利益的归属问题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哪一方真正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证据显示,李鑫鑫、姜伟自2007年起就与老人共同居住,并提供生活照料。他们提交的医疗票据、病历、丧葬费票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自始至终承担了老人生活、生病就医及身后事等全面、持续的扶养义务,切实履行了2008年协议的约定。

而李学文、李金明提交的证据仅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看望、照顾老人的部分照片和录音。

法院指出,在这段时间内,李鑫鑫、姜伟并未停止履行扶养义务,仍在持续照顾老人。因此,李学文、李金明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尽到了协议所要求的“全面且持续性、实质性”的扶养义务,其行为更多属于“简单的探望、见面”。

此外,法院充分尊重了老人李先诚在2015年《声明书》中表达的个人真实意愿,这进一步强化了2008年协议的效力。综上,法院判决认定,李鑫鑫依据2008年遗赠扶养协议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与李学文、李金明无关。

法官介绍,遗赠扶养协议是国家为保障“老有所养”提供的重要法律工具,尤其适用于无子女或子女无力赡养的老人。通过协议,可以明确扶养人的权利义务,确保老人晚年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丧葬事宜得到妥善安排,避免陷入“老无所依”的困境。

同时,本案也为潜在的扶养人敲响了警钟。协议一旦签订,扶养人必须按照约定,“实质履行”对遗赠人的生活照顾、负责生病就医及处理后事等核心义务。法律所认可的是长期、全面、实质性的付出,而非流于形式的偶尔探望。这既是对遗赠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扶养人诚信履约的督促,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养老、敬老风尚。

案例二:尊重老人意愿,将遗产留给“想给的人”

刘某夫妇育有三女一子,名下有一套房产。两位老人经过深思熟虑,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将他们在这套房屋中所占的份额,留给三女儿和三女婿共同继承。

老人去世后,三女儿在家庭微信群中公布了这份遗嘱。三女婿随即在群内回应,“这份遗嘱是爸妈的心愿,我愿意遵照他们的意愿继承房子,也很感激他们的心意。”然而,这份将财产赠予“外人”——女婿的遗嘱,引发了家庭内部的争议。其他继承人质疑女婿并非法定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房产。案件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刘某夫妇订立的公证遗嘱真实有效,涉案房屋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办理,三女婿系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亦对老人进行了照顾,老人系将涉案房屋的相应份额遗赠给三女婿。

法官介绍,老人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事例逐渐增加,包括但不限于将财产留给孙辈、旁系亲属等家庭成员,或是将财产留给好友、同居伴侣、看护人员等情形。民法典对于遗嘱继承不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则,充分考虑了现实生活中家庭生活、个人情感、财产安排等因素交织的复杂性,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

案例三:夫妻一起立遗嘱,一方先走另一方还能改主意吗?

陈某与郭某是一对夫妻,育有四名子女。2013年9月,夫妻二人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将他们共有的房屋及现金等财产,分配给了大女儿、小女儿以及孙子。

2013年10月,郭某去世。时隔不到一年,在2014年8月,尚在世的陈某又亲笔书写了一份新的遗嘱,在这份遗嘱中,陈某明确表示要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小女儿,并由小女儿承担相关的过户费用。

此后,陈某也去世,家庭内部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小女儿依据父亲2014年的自书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继承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郭某2013年所立的是夫妻共同遗嘱,处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一方(郭某)先于另一方死亡时,在世的一方(陈某)有权就遗嘱中涉及个人财产的部分进行撤销或变更。陈某于2014年书写的遗嘱,是他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有效。因此,该遗嘱中关于将他本人享有的房屋份额留给小女儿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对于郭某的遗产份额,本应按照2013年的共同遗嘱执行,由大女儿、小女儿和孙子共同继承。但本案中,大女儿与孙子均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因此,法院认定,郭某的遗产份额也由小女儿继承。

法官表示,老年夫妇通过共同遗嘱安排身后事,法律尊重并保障其处分财产的自由。但当一方去世后,这种自由在在世一方身上得以延续——他/她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和情况变化,重新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法官:应共同守护老年人尊严

法官介绍,随着我国居民财产规模扩大、财产形态丰富,提前以合法遗嘱规划遗产分配,是老年人自主处分财产、避免身后纠纷的重要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遗嘱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多种法定形式,每种形式均有严格的成立要件。例如,打印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需在内容中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及具体日期。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强化涉老风险预警防范的要求,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均应鼓励、支持、引导老年人通过咨询专业法律机构、办理遗嘱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确保遗嘱内容符合自身真实意愿,形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见证人资格不符、签名日期缺失等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切实以法律手段保障自身财产处分权的实现。

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财产继承人若存在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行为,将依法丧失继承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若查明子女存在长期对父母不闻不问、拒不承担赡养费用,甚至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即便父母在事前未通过遗嘱排除其继承权,也可依法认定其丧失继承资格。这一裁判导向旨在引导亲属群体恪守家庭伦理,以实际行动履行赡养职责,营造孝老爱亲的良好社会风尚。

法官表示,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供了法律路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的具体约定,扶养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只要扶养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已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了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障、丧葬办理等义务,人民法院即可依法认定协议有效,支持扶养人取得约定的遗产。

这种方式不仅充分尊重了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自主意愿,更以法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养老服务,丰富养老服务供给模式,既保障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也为推动养老产业发展、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了司法支持,促进了社会文明与养老事业的协同发展。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甘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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