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最高的法律,良知是最可靠的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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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2: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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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生

墨子曰:“万事莫贵于义。”

公元前399年,雅典城内,一位年过七旬的老者在监狱中平静地接过毒酒。

苏格拉底,这位被雅典民主法庭判处死刑的哲学家,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仍在与弟子探讨正义与法律的本质。他可以选择逃亡,却选择饮下毒酒。这不是为了服从一个不公正的判决,而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

这个充满悖论的历史场景,揭示了一个永恒的主题:当法律背离正义时,我们究竟应该服从什么?

恶法非法:当法律背离正义的本质

法律究竟是什么?是权力者书写的条文,还是深植于人性深处的道德律令?公元4世纪,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给出了经典回答:“不公正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这一观点奠定了自然法传统的基石:法律必须符合正义,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

从词源学视角看,中文 “法” 字古作 “灋”,含 “去不直” 之意,本身就镌刻着正义基因;西方 “law” 源于古日耳曼语 “lag”,意为 “固定的准则”,而准则的核心只能是正义。正如李德顺教授的论断:“脱离正义的法律,不过是权力的附庸,根本不配称为法。”

历史上,那些背离正义的法律,无论包装得多么精美,最终都被证明只是统治的工具。纳粹德国时期,一系列歧视、迫害犹太人的法律被精心制定,从1935年的《纽伦堡法案》到后续的补充法令,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种族主义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在形式上符合立法程序,在实质上却彻底背离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良知。

亚里士多德早就警示:“法律应是无感情的理性”,而工具化的法律恰恰充满了统治者的私欲与偏见。邓小平同志更是深刻指出:“搞人治危险得很,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当法律沦为践踏人格、压制理性的工具,当 “不应为” 等罪名成为统治者滥权的借口,社会便会失去存续的道德根基,崩塌只是时间问题。

战后纽伦堡审判中,面对“我只是在执行法律”的辩护,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义正词严:“有一些行为是如此明显地错误的,在任何文明社会中都不应被允许以法律的名义实施。”这一立场确立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正义是法律有效性的前提。

中国传统智慧对此也有洞见。《管子·明法解》指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但法律要成为真正的“仪表”,必须“顺天道”,即符合普遍的正义原则。

背离正义的法律,本质上是对人性的桎梏和人格的践踏。美国作家梭罗因抗议奴隶制而拒绝纳税入狱后,写下了《论公民的不服从》:“我有权承担的唯一义务,就是在任何时候都做我认为正确的事。”这种基于个人良知的抵抗权,正是对不公正法律的最有力抗议。

南非种族隔离时期,无数看似“合法”的法律制度将种族歧视制度化、精细化。曼德拉在法庭上的陈述至今令人动容:“我珍视民主自由社会的理想,在这个社会中,所有人和谐相处,拥有平等机会。这是我希望能为之活着并努力实现的理想。但如果需要,我也准备为这个理想献出生命。”

这些历史共同印证了一个真理:不符合正义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戴着法律面具的魔鬼。

人性异化:当法律沦为专制的面具

将法律工具化的最大悲剧,在于它摧毁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描绘的极权社会里,法律不再是保护权利的屏障,而成了全方位控制人民的工具。小说中“真理部”篡改历史、“仁爱部”实施酷刑的描写,正是对法律工具化的最深刻批判。

古罗马从共和国向帝国的转变过程中,法律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共和国时期,法律被认为是公民之间的契约;帝国时期,法律逐渐变成皇帝意志的表现。“君王不受法律约束”的原则确立,标志着法律彻底沦为统治工具。正如法学家乌尔比安所总结:“国王喜欢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法律工具化思维在20世纪达到了顶峰。苏联斯大林时期,法律成为消灭“人民敌人”的工具;红色高棉统治下的柬埔寨,法律被简化为农奴制的实施细则。无数的历史都在印证一个文明的常识:一旦法律失去正义内核,再完美的法律技术也无法阻止社会堕入野蛮。

现代社会,法律工具化以更隐蔽的方式存在。当知识产权保护沦为跨国公司的垄断工具,当反恐法律成为大规模监控的借口,当行政执法成为打压异见的手段,法律就在不知不觉中背离了保障人权的初衷。

法治内核:正义最合乎人类根本利益

为什么有些社会能够持续繁荣,而另一些社会虽盛极一时却迅速崩溃?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洞察至今发人深省:“一个国家如果不是以正义为原则来设计,其内部成长就会导致它的崩溃。”

正义之所以能成为社会的稳定器,是因为它回应了人性深处对公平的渴望。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表明,当人的基本生存需求满足后,对尊重和公平的需求就会凸显。一个正义的社会,能够让每个成员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受到保障,从而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唐太宗李世民在《帝范》中总结到:“夫国之称宝者,莫大乎正义。”明确将正义视为国家最珍贵的财富。经济学研究为这一古老智慧提供了实证支持。

世界银行的多项研究发现,法治指数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显著正相关。但进一步分析表明,真正推动经济发展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数量,而是法律体现的正义程度。那些产权保护完善、合同执行公正、机会分配公平的社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明显更高。

从社会成本角度看,正义是最有效的“社会润滑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正义的理念》中强调,正义应当关注提升人们的实质自由。一个正义的社会通过建立公平的规则,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这样的社会人们不需要为每一次交易进行繁琐的谈判,不需要为权益保护投入过多资源,从而释放出巨大的社会能量。

不符合正义的利益都是真正的利益,这种利益或许能带来短期繁荣,但无法支撑长期发展,正如污染企业可能获得一时利润,却要以环境破坏和公共健康为代价,最终全社会将付出更大成本。

1945 年《联合国宪章》开篇就将 “维护国际正义” 列为核心宗旨,这个设计绝非偶然。人类终于在血与火的教训中明白:正义是国家与社会存续的底层逻辑,符合最广大群体的长远利益。

良知之光:每个人的灵魂立法

“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康德的这句名言,揭示了良知作为内在法律的永恒魅力。

如果说正义是最高的法律,那么良知就是这部法律在每个人心中的原型。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激昂陈词:“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就是对人格的放弃,就是对道德义务的背叛。”这种权利意识,正是良知的觉醒。

良知作为内在的法律,往往比成文法律更能指引人走向正义。法国作家雨果在《悲惨世界》中描绘的冉阿让的故事,生动展现了良知如何超越法律条文实现更高正义。警长沙威代表法律的绝对性,却最终在良知与法律的冲突中投河自尽;而冉阿让在米里哀主教的感化下,从法律意义上的罪犯转变为道德上的圣人。

中国传统文化中,良知一直被视为道德判断的最终依据。孟子提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认为良知良能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王阳明进一步发展为“致良知”学说,强调“知是心的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

历史关键时刻,往往是普通人的良知选择改变了社会进程。1955年,美国蒙哥马利市,黑人妇女罗莎·帕克斯在公交车上拒绝给白人让座,她说:“我受够了被当作二等公民对待。”这一基于良知的不服从行为,点燃了美国民权运动的燎原之火。

在当代社会,培育良知比背诵法律条文更为根本。当医生面对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患者,当企业家在合法避税与社会责任之间权衡,当普通人在举报违法行为与保护同事之间抉择,在这些没有明确法律指引的灰色地带,良知成为了最可靠的罗盘。

法律会随时代变迁而修改,权力会因历史更迭而交替,但正义作为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永远是照亮文明之路的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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