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台州一名4岁男孩喝珍珠奶茶后蹦床,因被珍珠反流噎住窒息身亡一事引发关注。
据九派新闻报道,涉事奶茶店一工作人员称事情公司正在处理,还表示下单的程序上会有安全提示,“儿童和老人要在看护下食用”。
监控视频截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10月25日上午,澎湃新闻从台州临海杜桥镇有关部门获悉,19日事发后的第一时间,辖区派出所已介入处理,乡镇各部门也抽调人员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小组,但家长情绪有起伏,所以之前两轮调解工作暂未取得进展,25日开展第三轮调解。
记者联系到“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贵州众芳(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曹芳,请其从法律角度解读该案。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贵州众芳(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曹芳
曹芳表示,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不仅限于产品责任缺陷,还涉及监护人责任、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此本事件是一个多因一果的法律事件,应将上述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逐一分析。
“对奶茶店,应从‘产品缺陷+告知义务’进行双轨考察。”曹芳介绍,在产品责任缺陷方面,产品责任的成立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
“这里的‘缺陷’主要指,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标准。针对本案珍珠奶茶中的‘珍珠’是由木薯粉等原料制成的淀粉球,其特点是Q弹、有嚼劲。对于具备正常咀嚼和吞咽能力的成年人或较大儿童而言,它通常不被视为具有‘不合理危险’的食品。然而,对于幼儿,他们的喉管较细,咀嚼功能不完善,吞咽反射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任何小而圆、黏性强的食物,如果冻、葡萄、坚果、珍珠等,都可能存在噎呛的固有风险。这种风险对于特定年龄段的人群是已知的、可预见的。”
综上介绍,曹芳认为,法律上很难直接将“珍珠”本身认定为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缺陷。但若商家售卖的珍珠尺寸、黏度、弹性不符合GB271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制品》或参照行业推荐或企业标准,且该缺陷与窒息具有因果关系,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认定存在产品缺陷,商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告知义务方面,曹芳表示,如奶茶店已通过小程序写明“婴幼儿不宜,老人儿童需监护饮用”,法律上已履行“合理提示”义务;线下取餐时未见儿童,亦难再要求其口头提醒。除非家长能举证“店员明知饮用人为4岁仍主动推荐”,否则很难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安全说明义务。
另外,曹芳表示,监护人责任是本案中责任认定的关键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第1188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其中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使其免受侵害。”曹芳说,“从本案中的监护行为来看,选择给4岁幼儿饮用珍珠奶茶,本身就存在选择不当的问题;从监护环境来看,允许孩子在饮用此类食品后进行‘蹦床’这种剧烈运动,极大地增加了食物反流和噎呛的风险。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危险的发生。因此,针对本案监护人未能尽到谨慎、合理的高度注意义务,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且主要的因果关系。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核心原因,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还应关注游乐园和商场的安全保障和管理责任义务。
曹芳表示,蹦床场所对“携带食物入场”若已张贴禁止标识却未制止,或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不会急救、未启动应急预案(可对孩子采用海姆立克急救法进行急救),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为场地出租方与管理方的商场,若整体应急预案缺失、急救器材缺位,应同游乐园一起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该案的维权诉讼策略与证据焦点是什么?
曹芳进一步解释,家长方须尽快对剩余珍珠、同款产品做公证取样,申请弹性、尺寸、黏度检测;若检测结果超标,可直接锁定产品缺陷。
奶茶店需提交配方、生产记录、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并证明“提示”已到达消费者;如提示仅在小程序而线下无显著张贴,仍可能被法院适度调高责任比例。
游乐园及商场须提供现场视频、入园须知、员工培训记录及事件发生启动应急预案的相关证据,否则易被推定“未尽安保义务”。
“这起悲剧带给我们的更多是社会层面的思考。”曹芳说,对家长而言,必须加强对婴幼儿食品安全的认知,了解不同年龄段儿童的饮食禁忌。避免给低龄儿童食用易导致噎呛的食物,并在其进食时及进食后一段时间内,避免嬉笑、跑跳等剧烈活动。对商家而言,虽然法律上未必强制,但从企业社会责任和风险防范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在菜单或店内对一些特定产品(如果冻、珍珠奶茶等)添加“儿童需在家长监护下食用”“小心噎呛”等温馨提示。这既能体现人文关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潜在的纠纷。对社会而言,应加强公众安全教育,普及儿童安全喂养知识,让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睿
编辑 郑康宁
二审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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