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路、集美学村、鼓浪屿、沙坡尾、厦门经济特区发源地……这些承载着厦门记忆的地标,未来将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守护。昨日,《厦门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
当前,厦门正处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攻坚期。“制定本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破解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现实难题的必然路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籍树东在作初审报告时指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即将迈入全新的法治化阶段。
《条例(草案)》共6章40条,明确保护对象、各方职责和规划举措,彰显厦门特色,期望以法治方式系统解决保护职责不清、活化利用规范不足等问题,为历史文脉传承与长远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保护什么?
《条例(草案)》结合厦门作为经济特区、“海丝”重要节点城市和侨乡的独特定位,共明确了十大类保护对象——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中山路、集美学村、同安古城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海沧街道青礁村院前社、莲花镇白交祠村、新圩镇金柄村等传统村落;沙坡尾、厦门大学、筼筜湖区、厦门经济特区发源地等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省、市批准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
《条例(草案)》充满了“厦门元素”。籍树东介绍,《条例(草案)》将我市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过程中先行探索的历史地段普查、认定、公布以及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经验纳入法规,固化实践探索成果,填补制度空白,为后续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怎么保护?
《条例(草案)》设计了一套精细化的管理机制,注重系统与实用,兼顾保护与发展。
责任到人。《条例(草案)》构建了清晰的保护责任体系,确定了市、区、镇(街)三级政府及资源规划、文旅、住建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并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等明确了“责任人”。
规划引领。建立了包括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和保护方案在内的规划体系,确保保护工作有章可循。
活化利用。设专章支持合理利用,支持原住居民原址居住,改善生活条件,并鼓励社会运营主体通过多种方式盘活低效空间,让历史文化遗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活”起来,实现保护与发展的良性互动。
(厦门日报记者 蔡绵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