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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被告人对犯罪动机所做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
被告人韦某永与被害人张某成长期在某市场相邻摊位卖菜,偶有口角。
2023年4月20日7时许,因档口雨棚问题,韦某永与张某成在二人经营的摊位处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搡。
其间,韦某永从其摊位钱箱内拿出一把尖刀向张某成腹部捅刺一刀,张某成躲避时,韦某永又持刀向张某成右胸部及背部各捅刺一刀。
当张某成逃跑时,韦某永持刀追上后又向张某成背部捅刺一刀,致张某成倒地。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韦某永随后到某市场警务区投案。
经鉴定,张某成系被他人持扁平锐器袭击致肺破裂、肝破裂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韦某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不是蓄意伤害被害人,其与张子成因琐事产生矛盾,因害怕张子成打其才持刀对张子成进行捅刺。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韦某永犯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韦某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86177.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销毁。
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对犯罪动机作出辩解,该辩解未达到改变或者否定案件事实的程度的,仍属于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如实供述罪行和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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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