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刘志坤 李苗
近日,湖北襄阳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事故的责任认定,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不同于以往部分事故中“机动车必担责”的处理结果,此次事故因非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交通规则,最终被判定承担全责。
记者查询多地类似交通事故视频发现,在处理时,南方城市交警普遍倾向于“谁的责任谁承担”,北方城市交警则多会判定机动车承担两至三成责任。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斌表示,不能仅因机动车有保险,就从法律层面加重其责任,“我弱我有理”不该灵了。
弱势就要少担责?事故责任划分南北有别
社交平台上,多起相似“非机动车横穿马路与机动车相撞”事故,在责任划分上存在明显差异。
今年9月发生在上海的一起事故显示,一名女士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既未下车推行,也未从斑马线上通过。此时,一辆白色轿车正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且车速相对较慢。最终,自行车与白色轿车发生碰撞。
当地民警表示,该事故责任应由非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且车速很慢,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据相关规定,自行车横穿马路时必须下车推行,该女士不仅未遵守,还在未观察路况的情况下直接横穿。”
“我赞同这一责任认定。”陈正斌表示,骑自行车的女士横穿马路的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也未考虑其他道路通行者的安全。
在湖北襄阳,同样一起因非机动车过马路未遵守交通规则、与右转机动车相撞的事故,当地交警最终判定非机动车方承担全责。
可一起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事故视频显示,一名驾驶人驾驶三轮车横穿马路,同样处于骑行状态且未从斑马线上通过,期间与一辆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白色机动车相撞。但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三轮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交警可能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远处应看到三轮车,却未及时刹车减速,且事故现场另有车辆成功避让,因此判定机动车方存在一定过错。”陈正斌认为,该判定对机动车方不够公平。“非机动车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过错时,不应将责任强加给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
不仅仅是以上案例,记者梳理多地类似交通事故的视频后发现,南方城市交警大多倾向于“谁的责任谁承担”,北方城市交警则多会让机动车承担两至三成责任。
交警:机动车撞人必担责是错误认知
记者在相关事故视频的评论区发现,网友对此类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明显分歧。
不少网友支持“谁过错谁担责”的原则,认为交通法规执行应明确标准,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应单纯以“同情弱者”为由模糊责任边界
但也有部分网友秉持传统认知,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时,驾驶员应像过往部分事故处理结果那样,被判定承担一定责任。
“以前机动车多少要带点责任。”视频中,面对非机动车骑行人家属的疑问,上海交警表示,当前部分人存在“只要出车祸驾驶员多少都有责任”的固有认知,但按照法律规定,有过错、有违法行为的一方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能脱离事实让无过错的驾驶员承担责任,否则将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我认同这一说法,并认为上海交警的执法尺度值得借鉴。”陈正斌表示,上海交警的处理结果能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仅因机动车有保险,就从法律层面加重其责任,这种做法本身不符合公平原则。
“不能因为非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受伤或存在财产损失,就要求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种做法不符合公平原则。”陈正斌说。
律师:减少判责争议,关键在于统一执法尺度
“核心判定标准为事故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和各方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陈正斌表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及责任比例,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那为何类似情况会出现责任认定偏差?
“出现责任认定偏差关键在于执法尺度差异与法律理解偏差。”陈正斌指出,不同交警对同一类行为的判定标准可能存在不同,对法律条款的解读也可能存在细微差别,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结果不一致。
那机动车一方若被认定无责,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可以不一致。”陈正斌解释,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在非机动车或行人因事故遭受重大损失时,从法律层面给予一定照顾,保障其基本权益。但10%的赔偿责任并非基于事故责任,而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补偿。“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及是否需要赔偿,若后续产生纠纷,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