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与《广东省促进粤港澳气象合作发展条例》两部涉大湾区法规,这是“粤港澳大湾区专项立法计划”进入第二年取得的新进展。这两部“小切口”法规分别从基础设施联通和公共服务衔接上进一步促进大湾区交流合作与协同发展。
记者获悉,这两部法规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粤港澳大湾区专项立法计划(2024—2027年)》项目,广东正按计划通过每年2部“小切口”地方性法规助推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加快建设“轨道上的大湾区”:
推动建立票务互通机制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共34条,是全国首部聚焦促进地方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融合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将为广东完善多措并举的轨道交通保障机制与多方联动的轨道交通工作格局,稳步推进多层次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轨道上的大湾区”提供法治保障。该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推动协同运营与服务一体化方面,条例作出了多项具体规定。例如,为提升通勤服务品质和出行便捷度,条例提出支持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轨道交通的票务互认,推动建立票务互通机制,促进完善联程、往返等票务服务。同时,要求推进不同层次轨道交通的安检互认,推动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禁限目录和作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此外,条例鼓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公平互利、平等协商、保障安全的基础上互相开放线路,提供运输便利。并明确本省跨两个以上地方铁路运营单位且不跨线国家铁路的地方铁路列车运行图,由省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地方铁路运营单位等编制。
加强三地气象深度合作:
推动气象领域“湾区标准”规则建立
粤港澳大湾区地处沿海,是台风、暴雨等重大气象灾害频发的区域,协同应对天气风险是保障区域安全与发展的共同课题。长期以来,粤港澳三地气象机构在气象观测设施共建、数据交换共享、防灾减灾服务、科技创新与人才交流培养等领域紧密合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在此背景下通过的《广东省促进粤港澳气象合作发展条例》,正是以“小切口”立法回应粤港澳三地加强气象深度合作、探索拓展新发展空间、提升区域整体防灾减灾能力和一体化应对水平的现实需求,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粤港澳三地气象部门自1996年以来每年召开气象业务交流会议,会议成果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固化下来,会后三地气象部门共同推动落实会议纪要确定的合作事项和发展目标,截至2025年已连续召开29届。这一会议模式已相对成熟。考虑粤港澳三地体制、观念以及习惯做法等存在差异,港澳方面对气象深度合作既有期待也有困惑,为此条例提出推动完善与港澳的气象业务交流会议模式,落实会议确定的合作事项和发展目标,加强与港澳的气象业务合作,以更好发挥该会议模式在强化交流、达成共识方面的经验作用。
在深化业务合作与推动规则衔接上,条例要求加强与港澳气象部门开展台风、暴雨、高温、寒冷等重大天气过程的联合会商,以此推动观测信息、天气影响信息共享,促进预报员经验分享和技术交流,提升重大灾害性天气、极端性天气、小概率天气事件等预报预警能力。着眼于服务新经济发展,条例提出加强技术交流合作,探索为跨区域低空飞行和海洋牧场、海上风电等的发展提供气象服务。
此外,条例着力推动气象领域“湾区标准”规则建立,明确要求加强与港澳沟通协商,推动气象领域的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的确认、实施和推广。
南方+见习记者 吴静涵 记者 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