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关于迟金良案的上诉代理词(迟夙生 律师)
创始人
2025-10-12 09: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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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夙生律师(资料图)

尊敬的绥化市中级法院:

我们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迟金良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迟金良的二审代理人,在向二审法院开庭后判决前发现新证据的基础上介入此案件诉讼活动,并且补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2025年7月9日,安达市卧里屯镇宝国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诉讼代理人推荐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魏晓德作为此案件一、二两审代理人违法,理由是:

1、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明确规定,安达市卧里屯镇宝国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诉讼代理人推荐函》仅有公章,没有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对此我们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该村委会凭什么就说“魏晓德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全面保障其(指佟宝臣)的合法权益。据此,要求出具《诉讼代理人推荐函》的人员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无法查明这份推荐函的真伪。

2、即使是出具《诉讼代理人推荐函》的人员出庭作证,也不能证明魏晓德具有合法的诉讼代理人资格,一审法院确认其代理合法也是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的。至今为止,对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是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的。还是上述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魏晓德丝毫贴不上以上规定是不准许出庭的。

3、魏晓德还是一审安达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魏晓光的亲二哥,经常活跃在安达法院,简单检索就会发现其在安达法院留下的痕迹,一审法官也清楚其是非律师、非法律工作者,无权以自然人身份代理案件,却故意不审查他的合法出庭资格。由于迟金良上诉状的第三个问题就专门谈了这个问题,二审期间魏晓德才不得不补充了一个漏洞百出的无效证据,标题是《诉讼代理人推荐函》,内容是:“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我村村民佟宝臣与迟金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你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认为魏晓德(身份证号232302195806261311),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全面保障其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推荐本案诉讼代理人,请你院予以准许。此致安达市卧里屯镇保国村民委员会。2025年7月9日”。这是荒唐至极的说法,若被绥化市中级法院采信则是对法律的亵渎!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条文规定,全文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此案仅是魏晓德代理一审原告佟宝臣诉迟金良的一对一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与公益诉讼毫无关联,魏晓德却以此条作为理由混入诉讼之中,绥化市中级法院如果采信则违法到成为笑话。

更何况魏晓德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任代理人的资格,对此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就对此代理人的自然状况做了清楚说明,与以上规定毫无关联,而且还在一审之后二审进行中公然搞了假证,一个村委会也不是司法行政机关凭什么就证明魏晓德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全面保障其的合法权益?仅此一个问题就说明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代理人身份的合法性,判决显然违法。

二、魏晓德在一、二两审法院的出庭应当是全国开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活动中整治的典型,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当下正值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5年9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活动的进行中,本起案件的一、二两审的当事人佟宝臣代理人魏晓德作为一审安达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魏晓光亲二哥,不但隐瞒自己是一审法院法官的亲属,更隐瞒自己实际上是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开出了虚假的诉讼代理人推荐函。而事实上这位魏晓德于2023年5月6日在安达市就以一万元注册资本开办了安达市鸿牛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还有孟海云、朱祥作为监事和财务负责人,魏晓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电话号是13154592269,于本案件代理过程中提交的联系方式一致,必须要在打击之列,而如此严重的违反民事诉讼法律活动的案件是必须要发回重审的。

三、此案件遗漏第三人,许象义必须参加诉讼。

此案件的审理必须要有第三人许象义参加诉讼!因为此案件一审判决书第二页认定的“2016年12月30日发包方于福田与承包方佟宝臣水苇塘经营承包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于福田与佟宝臣只能是转包合同,不能是承包合同,承包与转包差别巨大,一审如此认定是故意把事实进行了混淆,于福田是从哪里包来的水苇塘?不是他的所有权他只能是转包不会是承包,事实上争议的水苇塘是许象义通过法院执行获得的合法承包权,而没有合法承包权的于福田根本无权对外发包,一审法院在没有许象义参加的情况之下把许象义合法取得的承包权判给了于福田,进而就支持了佟宝臣无根据的诉讼请求属于遗漏当事人的侵权判决。手中掌握着极其清楚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才是争议水苇塘合法承包人的许象义得知了此案件一审的违背基本事实判决后,在美国直接致电给二审的主审法官张敏,强烈要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诉讼,因为魏晓德代理的佟宝臣没有获得转包权,真正的权力人是许象义。而二审法官张敏居然欺骗许象义说,上诉人没有就争议的水苇塘权属问题提出上诉,可是我们作为上诉方白纸黑字的上诉状第一条上诉理由就是说的承包此水苇塘的权属问题,此案件诉讼标的虽小,涉及到的问题却很严重,请二审法院务必慎重考虑,排除魏晓德对案件的干扰做出公正判决。

上诉人代理人:迟夙生

2025年10月10日

(来源于 迟夙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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