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25年9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及相关政策规定,超龄教职工与学校的关系已不再被简单归结为劳务关系,而是形成了一种“不完全劳动关系”。这种新型的用工关系具有鲜明的特征,具体如下:
从法律定性角度来看,它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尽管超龄人员(例如退休后返聘的教师)并不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所有条款,但他们的核心权益,如工资待遇、休息休假权利、劳动安全以及工伤保险等,均受到劳动法的强制保护。举例来说,学校必须为超龄教师缴纳工伤保险,并且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这种关系也建立在劳务关系的基础之上,双方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来明确基本权利义务,但法律强制要求在其中植入四项劳动法保障内容,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工伤保障。至于其他权益,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则可由双方通过协商来约定。
在权益保障范围方面,这种关系具有强制保障和灵活协商的双重特点。强制保障包括: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得安排加班;学校必须为超龄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以确保他们在遭受职业伤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灵活协商则体现在:不强制要求学校为超龄教职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同时,不适用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条款。
关于争议解决机制,核心争议(如欠薪、工伤等)应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其他争议(如解约补偿等)则按照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来处理。例如,如果超龄教师因工伤而提出索赔,他们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但如果涉及合同终止的补偿问题,则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这种新型用工关系对学校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学校的用工成本有所增加,因为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可能的加班费;另一方面,学校的管理要求也变得更加细化,需要根据超龄教师的身体状况来调整他们的工作岗位,避免安排他们从事危险作业。此外,学校还应建议与超龄教职工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综上所述,在新司法解释的框架下,超龄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一种“混合型特殊用工关系”。这种关系既非传统的劳务关系,也非完全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通过法律强制保障核心权益的折中模式。
作者 | 源真法律人(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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