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中秋至,万家团圆品月饼。这个承载着千年文化传统的节日,不仅蕴含着“团圆和谐”的美好寓意,更折射出许多与法律息息相关的智慧。
在这个美好的节日,让我们从中秋节的习俗出发,探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中秋佳节,你是否会给亲友带去一盒月饼?月饼作为中秋节的象征,每年大家都会互赠月饼,聊表心意,但这其中涉及一个大家可能想不到的法律问题——赠与。
从法律视角看,这一看似简单的馈赠行为,实则构成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既然是合同,那合同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赠与人最常见的一个权利是任意撤销权——我说了送,但是现在不想送了,就不送了。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例如,张三对朋友李四说中秋节送一盒月饼给他,但拿到月饼后反悔了,那么张三就可以不送,李四也不能要求张三必须送。但是,如果张三对养老院说“中秋送50盒月饼”,并签订了协议,那么张三就不能说不送就不送了。
当受赠人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即使月饼已交付,赠与人仍可在知道事由后1年内撤销赠与并追回月饼:
例如,张三因为中秋节不能回家,赠送给侄子李四一盒高档月饼,让其去家中陪伴自己的父母。侄子李四满口答应,但中秋节当天却失联不见,那么张三就可以在1年内起诉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月饼或折价赔偿。
这就是法定撤销权。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产品的质量瑕疵无需担责。普通情谊赠与中,即使月饼存在过期、变质等质量问题,只要赠与人不存在“故意隐瞒”或“保证无瑕疵”的行为,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张三在超市购买了一盒月饼送给好友李四,结果李四因为其中的添加剂问题导致生病入院。但由于张三检查过保质期且不知道添加剂问题,张三不需要对李四住院负责。李四也不白受罪,可以向超市或者经销商追责。
除了上述的一般情况,还有例外——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就是在赠与月饼的同时,附带了其他的义务。那么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例如,张三公司为了答谢优质客户、重要客户李四等人,在中秋节时赠送了价值不菲的月饼礼盒。这时,虽然赠送是免费的,但隐含了维护客户关系、期待未来更多合作的意思。因此,张三公司有更高标准确保月饼质量安全。若月饼出现问题导致李四等人权益受损,那张三公司就需要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秋节是阖家团圆的日子,这不仅是流淌在中华民族血液中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每一位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经济上供养是赡养义务的基础,保障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例如提供日常生活费,生病时的医疗费用以及安全住房。
当然,赡养费的标准并不一定,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通常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需考虑父母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等实际开支。
当父母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必须提供必要的照料。
现在养老院、养老社区发展较好,也有不少老年人愿意在此养老。此时,赡养人不仅仅要出钱,还要日常去探望父母,督促机构,确保父母能够得到良好的照料。
不是所有的子女都能陪伴在父母身边,但在外务工的打工人们也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父母。电话、视频等也是问候方式,但面对面的探望具有不可替代的情感价值。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甚至可以判决子女必须定期探望父母。
像中秋节这样的传统佳节,子女回家团圆,正是履行“精神慰藉”义务的体现。
现实生活中,每个家庭的情况各不相同,有些子女会以“父母再婚”“自己经济困难”“父母曾经对我不好”或者“我们签订了协议”等借口拒绝赡养父母,这些都是法律误区。
无论是回家陪伴、支付赡养费,还是日常的一句问候,都是对“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法律精神的践行,更是对传统孝道的传承。
中秋节作为法定节假日,其核心价值在于“团圆”。然而,保障社会运转的许多劳动者仍需在这一天工作。如果“被迫”加班,打工人有哪些权益呢?
首先,加班分为“中秋节当天加班”和“休息日加班”。
我们需要注意,只有中秋节当天是“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是“额外支付”的。例如张三中秋节当天加班,应当获得工资是:当日工资+3倍工资。
根据《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一般情况下,公司会优先安排补休。如果无法安排补休,则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要接受加班的要求,以下情形中,劳动者有权直接拒绝中秋加班,企业不得追责:
中秋加班,劳动者“舍小家,为大家”的付出值得尊敬,而这份尊敬必须通过法律保障的合法权益来体现,我们也要为在中秋佳节还在坚守岗位的劳动者点赞。
月圆人团圆,法润人心暖。
了解这些法律知识并非为节日温情套上枷锁,而是让我们每个人能够在享受团圆的同时,不被纠纷打扰。
愿这轮千年明月,不仅照耀万家灯火,更能让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静静流淌,守护每一个屋檐下的安宁与幸福。如此,中秋的“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圆满。
编辑: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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